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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秋季学期中职资助申报要求及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14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2015秋季学期中职资助申报要求及通知

各系及各联办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根据黔财教〔2015〕66号文件,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调整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进一步加强中职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从2015年秋季学期开始,为优化程序,减少学生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的填报次数,在坚持按学期评审的同时,学校则按学期进行评审,即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由学校组织学生在一年级第一学期开学时集中填写,填写评审意见(新申请表样格式见附件1和附件2),2015年秋季学期二、三年级学生填写新申请表后,以后学期同样可以不再填写。中途转校的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则在其新转入就读的学校补填申请表申请资助。

为顺利完成2015秋季学期助学金、免学费受助学生的申报,现将2015秋季学期助学金免学费申报的相关要求和具体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免学费需提供证明材料及附件材料的学生范围,所有非涉农专业的城市户籍学生(不含县镇非农),并按照班级城市户籍人数的15%的指标进行评选,评选出的15%的学生享受国家免学费受助政策,其余学生享受我省扩大部分免学费政策。

二、助学金需提供证明材料及附件材料的学生范围,所有非涉农专业城市户籍学生及非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含县镇非农)户籍学生,并按班级人数的20%指标进行评选,评选出的20%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未评选出的学生,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三、凡是在校的所有一、二、三年级学生,此次按照新的资助政策的相关规定,均全部填写新的助学金和免学费申请表(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并全部填写并完善,附件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信息情况管理-模板》中的相关信息

四、根据黔财教〔2015〕66号文件的要求,不符合国家资助政策的学生,要想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必须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认定等级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和不困难四个档次,并按模板相关信息完整填写附件四:《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模板》。

五、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见下表:

 

困难档次

认   定   条   件

特殊困难

监护人肢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孤儿、城市或农村低保户,五保户,除经居委会、街道或村委会、乡政府两级政府部门认定、事实清楚的家庭经济困难户,并能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如低保证、孤儿证复印件等。不能提供的按“困难”处理。

困难

学生本人残疾、单亲(离异或父母其中一方亡故的)、重大疾病、突发意外事件或除经居委会、街道或村委会、乡政府两级政府部门认定的、事实清楚的家庭经济困难户,并能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如离婚证复印件、重大疾病证明原件等。不能提供的按“一般困难”处理。

一般困难

经居委会、街道或村委会、乡政府两级政府部门认定的、事实清楚的家庭经济困难户,但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的。只有居委会或街道;村委会或乡政府一级政府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户,按“不困难”处理。

不困难

无法提供相关贫困证明的,均认定为不困难,助学金不能享受国家资助,免学费可享受我省扩大部分资助政策。

 

六、评选办法:

1、助学金的评选:除涉农专业及连片特困地区农村户籍(不含县镇非农)的一、二年级学生(需填写附件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信息情况管理-模板》)外,其余学生按照班级认定的困难档次参加班级评选。即在指标名额(不超过班级人数的20%)的范围内,首先考虑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其次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考虑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不困难的不予考虑,并填写附件四:《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模板》。

2、免学费的评选:全部一、二、三年级的学生,除涉农专业学生外,城市户籍(不含县镇非农)的所有学生,按照班级认定的困难档次参加班级评选。即在指标名额(不超过班级城市户籍人数的15%)的范围内,首先考虑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其次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考虑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不困难的不予考虑。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免学费资助范围,不符合条件的纳入我省扩大部分资助范围。

3、附件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信息情况管理-模板》、附件四《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模板》助学金和免学费共用。

七、材料的上报程序:

1、班级按照:附件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信息情况管理-模板》纸质→附件四:《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模板》纸质→附件三、附件四后面,按照附件三的名单顺序,依次放助学金申请表→免学费申请表(有附件材料的,请放在免学费申请表后面)的顺序,交各系学生管理部门,由各系学生管理部门统一交学院资助中心。

2、具体上交材料的时间听候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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