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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政策明白卡

来源:资助中心 发布时间:2014-09-17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学生资助政策明白卡

1、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实行3年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免除省内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三年级学生的学费2000元/生·年。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的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连片特困县的所有农村学生(不含县城)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1500元/生·年。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设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对优秀研究生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3万元/生·年,硕士研究生2万元/生·年。

4、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奖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的特别优秀学生。奖励标准为8000元/生·年。

5、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奖励资助标准为5000元/生·年。

6、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资助标准分一、二、三档,其中一档3500元/生·年,二档3000元/生·年,三档2500元元/生·年。

7、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年,最高为6000元/年,且为100的整数倍;贷款期限不短于5年(60个月),不超过14年,且毕业后年限不超过10年。

8、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面向贵州省普通高校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发放的,用于帮助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并由财政部门按隶属关系贴息的信用贷款。贵州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只针对未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省份学生发放。申请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生·年。

9、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一是从2010年起,黔东南州州属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到黔东南州内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在基层单位连续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黔东南州州属高校本科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属县(市)级财政承担,硕士以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州级财政承担(定向、委培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其贷款本息由用人单位所属财政进行补偿;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二是从从2010年起,我州州属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选聘到我州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等基层服务项目,且连续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本息或学费由用人单位所属财政进行补偿(无学费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3500元的,按照每年35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35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10、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是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应届毕业生和翌年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二是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补偿代偿标准为最高不超过6000元/生·年。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累加的全部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

学生处资助中心

201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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