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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0在线登录金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8-20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9170在线登录金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农信[2008]33号),结合《贵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简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区、市、特区)办理、由财政给予学生在校期间贴息并给予风险补偿金的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已经获得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商业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采取信用方式发放,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遵循“按年申办,专款专用、贴息补偿,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七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区、市、特区);

(四)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含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直系亲属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需具备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10、其他贫困家庭。

 

  •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利息

 

第八条  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根据就读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确定,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最低1000元,按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

第九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最短不低于5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上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及利息。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变动而变动,不上浮。贷款本金分年度偿还,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贷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从毕业当年开始,按年度偿还贷款利息,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

  •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程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7月初开始接受申请,10月底前发放完毕。若学生在读期间未继续申请贷款,视为放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程序包括: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经办社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高校学生资助中心确认并发送回执→县级学生资助中心通知放款→贷款发放和汇款→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贷款申办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县资助中心(或就读中学)领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见附件1、2),填写个人信息,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进行审查,由经办部门签署意见、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仅限第一年中请时提供)

(二)学生在被高校录取后,和共同借款人(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等)持盖章的借款申请表及以下材料向县资助中心提出申请: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3)借款学生本人在县农行开立个人账户的卡及复印件;

(4)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校学生凭《学生证》)及复印件;

在校生还须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证明》(见附件3),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当年在生源所在地申请获得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不得再向我省高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三)县资助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在合适的地点以合适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后如无异议,县资助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四份,正本三份,副本一份,借款学生执一份正本、共同借款人执一份副本,国家开发银行、县资助中心各执一份正本。

(四)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确认并发送回执

1.借款人持合同到高校报到,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并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登记。

2.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学生报到时按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的要求填写学生所学专业的学费和住宿费及学校账户信息,并盖章给予确认,借款人应及时将盖章回执寄回借款人所在县的资助中心。报到后30个工作日内县资助中心未收到回执,视为学生撤销借款申请。

3.县资助中心将借款人合同汇总录入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业务系统,并汇总上报至省资助办。
   4.开行省分行对申请表和合同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程序

(一)贷款审批通过后,省资助办根据分行审批情况,提出划款申请,开行省分行发放贷款到省资助办开立在分行的贷款专户。省资助办于贷款发放当日将贷款资金从专户划转至指定代理行的结算账户。

(二)贷款资金到账后,代理结算行根据开行提供的贷款审批确认函和放款清单,最迟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并将划款明细提交省资助办和开行省分行,由省资助办提供给各县资助中心。

(三)代理结算行按省资助办的划付指令,最迟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剩余资金留在学生个人账户内,可用于学生生活费用。

第十四条  备案登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之后,经办社及时登录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统计工作。县级联社按照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定期送交有关备案资料,作为拨付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主要包括贷后检查、贴息及风险补偿、本息归还、借新还旧与贷款展期、风险管理、档案管理等内容。

(一)贷后检查。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后,经办行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学生所在普通高校、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毕业后的工作单位加强联系,及时掌握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动态,确保能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二)本息归还

⒈贷款利息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付息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在借款期限内,借款学生应自毕业当年起,每年在付息日1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人个人账户,开发银行通过代理结算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⒉贷款本金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本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在借款期限内,借款学生应严格执行本合同项下还款计划,每年在还本月1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存入个人账户,开发银行通过代理结算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三)县资助中心对有明显违反借款合同行为的学生,及时向开行及信用社提请实施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和采取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对不讲诚信、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明显违约行为有权采取惩戒措施,具体包括在报纸和有关网站上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载入全国高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等。

 

  •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学生应保证所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真实无误;

第十七条  获得贷款的学生应勤俭节约,若发现有奢侈浪费的行为,学校将建议银行终止其贷款

第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受信,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按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区县资助中心寄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根据区县资助中心需要,提供生源地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等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院资助中心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老生)》

附件2:《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新生)》

附件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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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五月一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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