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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0在线登录金沙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资助中心 发布时间:2013-08-20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9170在线登录金沙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我院高职正式学籍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年制大专学生、高职3+2学生,升入专科后可申请高校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和基本申请条件

高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1档特困生2500元,2档困难学生2000元,3档一般困难学生1500元。

高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无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考试舞弊等失信行为;

(四)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德育量化考评合格以上。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各系认定工作组认定为特殊困难的,优先予以考虑。

申请高校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织机构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我院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系学生辅导员、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各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城市: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00元(含200元)。

(二)农村及县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50元(含150元)。

具体划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符合上述认定标准,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部门或医疗部门的证明),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

(二)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三)由社会公益事业捐资读中学升入高职的学生;

(四)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的学生;

(五)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一)学院招生部门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系向在校学生发送《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三)每学年开学时,各系认定工作组布置启动各系认定工作。各系认定评议小组、班主任组织学生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系各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五)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六)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七)各系审核通过的《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学院和各系每学年要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据以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系、班主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要及时作出调整。

第七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原则

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高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高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同一学年内,获得高校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高校国家奖学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八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组织宣传。每年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首先组织相关人员开会、讨论,领会文件精神,提高认识,严把政策关,同时利用黑板报、广播等形式在院内广泛宣传该项工作。

(二)班级评定。申请条件向学生公布后,学生对照自己是否符合评选条件,首先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班主任或辅导员老师将收到的申请统一时间在班上进行公开评议。评议前应广泛征求任课教师、宿管老师的意见或建议,要把学生、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在班级进行总结。班级将初评结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班主任(辅导员)写出班级评选意见报所在系。     

(三)系审核。系在收到各班报送的评选材料后,召集系评审小组成员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该生的学习态度, 学习成绩,学习纪律,平时生活是否俭朴, 消费情况,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卫生服务情况,是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院、系、班、团活动。在宿舍内的表现情况,旷课、旷操、旷训,违纪处分情况,好人好事情况等。各系可结合自身实际,细化量化评选考核标准,逐一打分,将评选结果在系公示五天内无异议后,写出审核意见,将《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审名单表》、公示材料、评审总结等相关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二)院审批。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提出我院当年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审名单表》、公示材料、评审报告报送省教育厅。

第九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院财务部门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二)发放工作结束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底前,将高校国家助学金工作总结书面报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三)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做好我院高校国家助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四)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我院高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后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金评定后,学院还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后期行为的追踪管理。其办法是:

(一)对受助学生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人是班主任(辅导员)和系学生管理部门。

    (二)国家助学金实行逐月考核,逐月发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将从当月起停发助学金:

           1、受警告处分以上的(含警告处分);

           2、当月旷课、旷操、旷训4节以上的(含4节);

           3、有大吃大喝行为,购买高档消费品;

           4、无故不参加院、系、班组织的各项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集体活动的2次(含2次)以上的;

          5、无故不打扫宿舍、教室、清洁区卫生的2次(含2次)以上的;

          6、考试作弊的。

(四)在评定公示结束之后到国家助学金发放之前期间出现以上行为的,一律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获得资格,等额用于被取消学生所在系部重新评选。

(五)停发的助学金使用办法。将追回的助学金全部放入学院专户,等额用于被取消学生所在系部重新评选。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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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六月二日

附:量化评分表

二年级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学生量化评分表

 

姓名

困难程度50分

成绩

25分

德育量化25分

总分

备注

 

 

 

 

 

 

 

 

 

 

 

 

说明:困难程度:特殊困难50分,困难40分,一般困难30分。

    

 

 

一年级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学生量化评分表

 

姓名

困难程度70分

在校综合表现

30分

总分

备注

 

 

 

 

 

 

 

 

 

 

说明:1、困难程度:分为特殊困难70分,困难60分,一般困难50分。

                      2、综合表现:包含纪律、班级活动、社会活动、学习态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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