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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DZ-DZBGS-20130926-0044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3-07-0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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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为中心,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院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后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经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者,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新生入学与学籍注册

第七条 实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与学年电子注册和学历电子注册相衔接。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完成。

(一)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向学院请假。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在学院未向上级教育部门备案当年新生入学信息前,因故未按时收到录取通知书的,由当地邮局和当地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二)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以教育部录取库为依据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内容包括:

1.录取新生本人信息是否与电子档案材料一致;

2.新生入学时所填写的有关材料是否与考生档案材料一致;

3.健康状况。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查究责任。

(三)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期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和体检,经学院复查合格后,予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核对,学院实行两个三级责任制。

(一)入学时,新生本人签字确认信息的准确性、辅导员签字确认学生身份的真实性、学生所在教学系审核确认本系注册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实行学院分管领导、教务处负责人、系部三级签字负责制。

第十条 每年十一月,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XJXL.CHSI.COM.CN/)或学院的校园网面向新生提供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学生需当月上网进行查询核对。

第二节 学年注册

第十一条 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进行认定,对普通高等教育在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并予以重新标注的重要手段。

第十二条 学年电子注册在每学年初进行。新学年初在校生应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情况统计表》,学院有关部门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对,经核准后由学院在教育部管理平台进行学年电子注册。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后20天内各系到教务处办理学年电子注册手续。

(一)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所在教学系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系确认及学院批准,可暂缓注册。

(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但可申请办理暂缓注册。符合注册条件后,再恢复注册。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四条 学生暂缓注册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交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审批。

第十五条 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实行辅导员、学生所在教学系、教务处三级管理模式。

(一)辅导员负责班级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数据采集、核对等工作,并将相关资料交所在教学系;

(二)各教学系负责全系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数据等具体采集、校验、核定等工作,并将汇总后的数据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负责全院学年电子注册的管理,包括数据的收集、校验、核定、汇总及上报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查询自己的学年电子注册信息有误的,若属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层次、学习形式、学制等资格方面的数据项以系为单位报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涉及其他数据项的以系为单位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修改。毕业班学生学籍注册信息变更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节 学历注册

第十七条 学历电子注册是对学历证书的电子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第十八条 毕业生需进行电子图像采集,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各系、各辅导员协助共同完成。

第十九条 毕业生电子图像采集时间为第三学期,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电子图像采集的,须自己到新华图片社指定地点补充采集。

第二十条 已进行电子图像采集的学生,由各系组织学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XJXL.CHSI.COM.CN/)进行电子图像校验、信息核对。

第二十一条 办理学历电子注册工作前,毕业生名单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学院审批。

第二十二条 毕(结)业证书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生所在系颁发。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由学校提交教育部信息管理平台学历电子注册,毕业生领到毕业证书后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XJXL.CHSI.COM.CN/)查询自己的毕业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历证书即时注册信息生效后,一般不得修改。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一)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四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缺课(无论任何原因)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三)一学期某门课程有三分之一的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缺交者。

第二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技能考核三种,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核方式按课程标准中课程考核方案执行,闭卷考试以外的其他考核形式,由任课老师提出,教研室审核,教学系部批准后执行。学期考试课程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一般为2—4门(各专业考试科目总计不得少于12门),其余为考查课程。若需变动考核门数,须由各系提出、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必修课一般不予免修,特殊情况确需免修,由学生申请,交所在教学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因伤残、疾病不能坚持上体育课,持学校附属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由所在教学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可免修体育课或体育课的部分内容。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缓考。学生因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在该门课程考核前持学校附属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或其它有关证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学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一)缓考课程在规定的补考时间内安排;

(二) 缓考成绩及格者按正常成绩记载,缓考按实际得分记录,并在成绩档案上注明“缓考”字样,缓考成绩不及格的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三)凡弄虚作假骗取缓考或未批准缓考而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论处,所缺课程成绩按零分计,不能参加次学期正常安排的补考。毕业前视其态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交所在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补考。

第三十条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缺考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档案注明“缺考”字样;凡考试作弊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以“零分”计,成绩档案注明“作弊”字样,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旷考或作弊学生,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获得所在教学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均可在次学期补考一次,若补考后仍不及格的,毕业前可再补考一次。

(一)补考时间定于次学期开学后第二周至第四周进行。补考成绩加注“补考”字样,60分以上皆以60分计;

(二)考试中因违规、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视其态度,由本人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交所在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

(三)补考的组织、管理、监考、阅卷等与期末考试要求一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升级、留级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生每学年所修课程按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二)升级:学生每学年按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本专业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升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三)留级: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留级:

1.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所修课程补考后,一学年内考试科目不及格门数达到三门者,或考核科目不及格达五门者(注:留级无后续专业,跟原班试读,按留级处理)。

2、学生本人申请留级的。

(四)升级、留级课程门数计算

1.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教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则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的,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3.毕业设计、顶岗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计算;

4.留级学生名单由所在系报教务处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留级学生到指定班级学习。

(五)留级由学生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教务处审核。

(六)留级学生接到学籍处理通知后,必须到指定的班级学习(注:留级无后续专业,跟原班试读,按留级处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含两次)。超过者作退学处理。

(七)留级受理时间为每学年开学后5周内。

(八)学院不实行跳级和降级制度。

第五节 考勤与请假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上岗实习、见习、实训、政治教育活动、军训、劳动等实行考勤;学生考勤由教学班班委或实习、见习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任课教师同时对学生进行考勤;每月结束时,各班考勤情况应向全班公布;辅导员将学期考勤统计表交所在教学系,每学期结束时,由各教学系将学生考勤情况汇入学生学籍卡。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病、因事(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需要请假应事先填写统一的请假条并获审批,不得事后补假,按时返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者,按旷课一节处理。

第三十五条 病假需有学校附属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事假要有充分理由及证明。

第三十六条 请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二天以上五天以内(含五天)由辅导员签署意见,由系分管领导批准;五天以上十天以内(含十天)由辅导员、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交系主要领导批准;十天以上二十天以内(含二十天)由辅导员、教学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二十天以上经辅导员、教学系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后上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上岗实习期间,学校推行职业人管理。实习单位确定后,原则上不能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学生所在系商实习单位后研究决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旷课的学生,视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九条 取得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籍的学生,一般应在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充分,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定向、委托培养和联合培养学生;

2、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4、超过学院规定转专业办理时间的;

5、已转过专业的学生;

6、以第一志愿录取的学生。

(二)招生计划已完成的专业不能转入。

(三)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1.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转出学生不得超过该专业的10%;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附属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系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

3.学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征得学生同意,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四)转专业的程序:

1.因特长提出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辅导员核实情况,转出、转入教学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学校批准。

2.凡属学生疾病或生理缺陷原因以及学院调整专业需转专业的,由教务处直接办理转专业手续。

(五)转专业办理时间

1.一年级学生应在十月二十日前办理完转专业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已办理手续的不得申请转回。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五年(五年一贯制不超过七年)。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持续休学,但休学期不能连续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确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因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学生本人申请);

(三)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1/3的。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入伍学生须凭入伍通知书到教务处办理学籍保留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办理复学手后方可复学。若复学后无后续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就读。

第八节 退 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 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原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办理。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 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后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经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结业及结业后毕业证的换发。

(一)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后,有一门课程、顶岗实习或毕业设计成绩不合格者,可以结束学业离校,由学校发给经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的结业证书。

(二)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1.在校期间课程不及格者,在结业3个月后可向所在系申请补考,补考及格后可换发经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

2.顶岗实习不及格者,若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半年后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后可换发经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

3.毕业设计不合格者,须重新开展毕业设计,经所在系认定合格后报教务处批准,可换发经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的毕业证。

4.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的受理时间最长为结业后两年,逾期不再受理。

5.结业后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五条 在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根据学生需要可以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即时提交教育部平台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将追回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在教育部管理平台注销已注册的学历。

第五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一条 学院逐步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如发生上述行为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提出团体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备案,并纳入相关机构和组织统一管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九条 在校学生的住宿管理按《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团干、优秀室长、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文明寝室、文体活动先进个人等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评奖资格

1.评奖范围为计划招收的有正式学籍的大专学生,且在校就读一学年及以上;

2.获奖人须具有诚信意识,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按时缴纳利息,不按时缴纳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学生取消本办法中任何个人优秀的评选资格;

3.班集体为学院正式建制的教学班;

4.学生寝室为学院正式建制的学生寝室;

5.地区级先进个人或集体应在院级先进基础上推荐;

6.评奖学年度被系或学院评为最差寝室的取消评奖资格。

(二)评奖条件

(一)所有受表彰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2.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自觉维护学院和社会稳定;

3. 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院规章制度。

(二)具体评选条件

1.三好学生

(1)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重视艺术修养和实践,努力提高文化素质,学习成绩优秀,本年度各学科成绩及操行成绩均在80分以上(或各科均分85分以上),专业技能成绩考核80分以上,且无旷课、迟到、早退和不诚信记录;

(2)组织及劳动观念强,有团结协作精神,具备较强的公德意识;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本学年体育成绩达标或成绩良好以上;

(4)评奖学年度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5)没有酗酒、浪费等不良行为。

2.优秀学生干部

(1)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本学年度学科成绩平均分75分、操行分在80分以上,专业技能考核成绩80分以上,且无旷课记录及工作重大失职记录;

(2)组织及劳动观念强,有团结协作精神,具备较强的公德意识及责任意识;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本学年体育成绩或达标成绩合格;

(4)模范履行学生干部的工作职责,工作积极主动,勤于学习,勇于创新,乐于奉献。在学生活动、校园文化建设、服务同学等方面表现突出。工作政绩考评排名在同类干部前1/3;

(5)评奖学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6)没有酗酒、浪费等不良行为。

3.优秀团员、团干

(1)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团章知识,政治立场坚定,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各项方针政策;

(2)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团费,能完成支部交给的任务,与同学和睦相处,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为人诚实,生活俭朴,注意仪表,举止文明,严于律己,正直无私,办事公道,谦虚谨慎,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及职业道德;

(4)学习努力,成绩优良,学年各科成绩都在75分以上或各科平均分在80分以上,德育分在80分以上,无违纪记录,积极参加劳动,讲究卫生,环保意识强;

(5)优秀团干除以上要求外还要积极深入实际调查青年团员的思想状况,向总支或团委提出建设性意见,熟练掌握业务技能,积极开展支部工作,效果好,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政绩考评名列同类干部前1/3;

(6)评奖学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7)没有酗酒、浪费等不良行为。

4.优秀室长

(1)积极支持和配合辅导员、宿管员管理好本寝室,严格贯彻执行宿舍值日制度、常规考核制度;

(2)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和全寝室同学,带动全寝室同学为创建文明示范寝室而努力;

(3)宿舍保持整洁,床上被褥折叠整齐,物品摆放有序;

(4)宿舍风气正,模范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无违纪现象;

(5)遵守安全规定,不用大功率电器,不点蜡烛,节约水电,做到人走关灯、关水、锁门;

(6)主动、热情地关心、帮助每一位室员,协调好同学之间的关系,构建和谐、文明寝室;

(7)爱护公物,宿舍内公共设施完好无损;

(8)没有酗酒、浪费等不良行为。

5.优秀毕业生

(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本专业,勤奋学习,知识面广,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积极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在校期间无补考课程,毕业实习成绩优秀;

(2)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心理健康,能正确面对挫折,在毕业实习中起模范作用;

(3)积极参加健康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毕业年度体育达标成绩良好以上;

(4)进校以来,获得一次或一次以上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5)积极支持国家建设,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志愿到艰苦的岗位上创业;

(6)评奖学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7)没有酗酒、浪费等不良行为。

6.先进班集体

(1)学习风气好,全班大多数同学成绩优良,且班级考核评比总评成绩在系或年级名列前茅。全班同学关心国家大事,自觉维护学院与社会的安定团结,班内党、团组织活动开展得较好;

(2)全班同学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身心素质普遍良好;

(3)全班同学能自觉遵纪守法,本学年内无严重违纪行为和受党团组织或学院行政处分的学生;

(4)班团干部团结协作、以身作则,班风良好。

7.先进团支部

(1)支部班子健全,分工明确,支委成员互相关心,形成班级青年团员的组织核心。经常组织支部成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情形势,利用板报、壁报、广播等阵地做好宣传工作;

(2)积极了解和反映团员青年的要求,定期召开团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和团支部大会,定期过好组织生活;

(3)有计划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积极健康的社会实践活动;

(4)按时收缴团费,并按规定上交上级团组织,努力做好团建工作,积极向党组织推荐团员中的优秀分子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

(5)支部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记录;支部工作考评排在前列,支部中的团干、团员在班级学习和生活中确实发挥了带头作用。

8.文明寝室

(1) 寝室成员学习风气浓厚,团结友爱,各成员本年度未受到党团组织或学校行政处分的学生;

(2) 寝室成员模范遵守宿舍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行为文明;

(3) 寝室成员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在全校卫生检查评比中名列前茅。

9.文体活动先进个人

文体活动先进个人颁发给在院级以上的各级大型体育活动、文艺活动中成绩优秀,表现突出,获得下列个人奖励之一或集体奖励之一的主要成员,评选条件如下:

(1)在校(市)级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2)在省、州级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全国竞赛(比赛)或国际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三)评选表彰程序及时间

1.部门分工

(1)学生处:负责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的审核工作;

(2)院团委:负责优秀团员团干、先进团支部、文体活动先进个人、个人特别单项奖的审核工作。

2.评选程序

(1)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办法进行评选推荐,并在本系进行公示,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名单和相应登记表上报学生处;

(2)文明寝室由学生会相关部门和宿舍管理办提出初步名单,相关系(院)进行全面考察后确定推荐名单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将上报材料进行汇总,由学生处、院团委分类审核,统一在全院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批。

3.评选时间

院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工作于每年5月20日前结束,表彰工作于6月20日前结束,其他10个先进类别的推荐审核工作于每年9月10日前结束,院级表彰每学年进行一次。

4.评选比例

(1)三好学生为在校学生总数的6%,优秀学生干部为在任的学生干部总数的15%。优秀团员为团员总数的10%,优秀团干为团干总数的15%;

(2)院级优秀毕业生为当年毕业学生总数的15%,省、州级优秀毕业生按相关文件执行,并在院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3)先进班集体为在校学生班级总数的15%。先进团支部为在校团支部总数的15%;

(4)文明寝室为每月实际寝室总数的1%;

(5)文体活动先进个人由各系根据实际情况按条件推荐。

(四)奖励办法

1.对获得表彰与奖励的学生,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彰和奖励的方式可分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金或授予荣誉称号等,先进个人需填写登记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2.优秀毕业生由学院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五)州、省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表彰与奖励,按相应的文件精神和评选程序规定评选上报;

(六)代表学院外出参加比赛,获得表彰和奖励者,学院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七)开展大学生的表彰与奖励活动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系、各有关职能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保证推优及评优的质量,宁缺勿滥,坚决杜绝评选表彰和推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七十二条 奖学金管理

(一)奖学金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的奖学金制度和我校实际,奖学金的类型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是特别优秀的高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品学兼优的高职学生,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适用于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本校大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按当年贵州省教育行政部门下发文件执行。

(三)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与管理

1.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学年德育考核成绩90分以上并居本班德育考核排名前5名;

(2)热爱所学的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全学年各门考查科成绩在80分以上,各门考试科在85分以上或总评平均成绩排位居同年级或同专业前5名;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体育锻炼、文体活动;

(4)评奖学年度未受纪律处分;

(5)本学年获得“三好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者。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等级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按系学生总人数2%评定,二等奖学金按系学生总人数3%评定,三等奖学金按系学生总人数4%评定。如果专业内不能满足评定条件的,由各系自行调整,但不能超过各等级的相应比例。

(四)奖学金的发放程序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按学年进行,各系结合具体情况,每年9月组织辅导员,根据奖学金管理办法,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全面考察,综合考核。评定结果在各系公示后,9月10日前送学生处复审,再报学院领导批准执行。

(五)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应主动偿还助学贷款。

第七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将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事法律,尚未构成犯罪的,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法》受到处罚,性质较严重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较严重,认错态度较好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较严重的;

(五)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六)已受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七)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达60学时或累计旷课达80学时(含工时)且无正当理由的;

(八)背离大学生行为准则,因个人言行失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记过处分:

(一)策划或组织斗殴造成轻微后果的;

(二)肇事斗殴、寻衅滋事报复、参与斗殴致他人轻微伤的;

(三)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

(四)为斗殴提供凶器造成他人轻微伤的;

(五)非法私藏、携带公安部门管制刀具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未构成犯罪的;

(七)为作案人提供信息或工具,或明知他人有作案事实而知情不报或掩盖事实真相,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伪造、涂改证件尚未构成犯罪的;

(九)非法参与博彩活动被查获的;

(十)酗酒滋事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十一)故意损坏公物,情节严重的;

(十二)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达50学时或累计旷课达70学时(含工时)且无正当理由的;

(十三)考试作弊,情节轻微的;

(十四)违章用电,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五)留宿异性的;

(十六)未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擅自成立社团尚未构成犯罪或组织老乡会的;

(十七)破坏消防设施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八)携带有毒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校园,造成一定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九)背离大学生行为准则, 因个人言行失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轻微的。

(二十一)已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斗殴后果的;

(二)肇事斗殴未构成他人轻微伤的;

(三)策划或组织斗殴,经制止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怂恿他人斗殴,致使事态扩大的;

(五)虽未参与但知道斗殴事件,不向学校、组织报告,擅自找有关方面私下了结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为斗殴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

(七)为作案提供信息或工具,未造成后果的;

(八)酗酒滋事,情节轻微的;

(九)故意损坏公物,情节轻微的;

(十)一学期内旷课达20学时(含工时)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旷课达30学时(含工时)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违反考风考纪,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违章用电,经批评教育不改且未造成后果的;

(十三)违反学院作息规定,影响他人休息,屡教不改的;

(十四)不假外宿或违规在校外租房居住或留宿他人,经教育不改的;

(十五)背离大学生行为准则,因个人言行失范,导致消极影响的。

第七十九条 学院执行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制度。纪律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予以解除。

1、留校察看的期限为半年至1年;

2、记过的期限为半年;

3、警告和严重警告期限为三个月;

第八十条 对学生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且违法、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纪律依据的,学院可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八十一条 纪律处分程序

(一)由犯错学生所在系填写处分决定书的有关内容,并给出处理意见。

(二)根据犯错学生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如实填写处分决定书并由相关部门提供事实依据材料作佐证。

(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犯错学生所在教学系按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直接处分,报学生处备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分管院领导主持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报贵州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八十三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以邮寄或公告方式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贵州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八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因过错导致单位或个人财产或其他损失,一律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九十四条 学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及外国留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9170在线登录金沙。

第九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17日印发的《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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