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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DZ-XCTZB-20131029-0013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3-09-03 废止日期:
文 号: 黔东南职院党发〔2013〕50号 主题分类: 计划规划
关键词: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中共黔东南民族职业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委各工作部门:

现将《中共黔东南民族职业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9170在线登录金沙委员会

201392

 

 

 

中共黔东南民族职业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贵州省委教育工委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必须为人民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充分发挥学院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9170在线登录金沙章程》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学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讨论中如有重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六条 学院各级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习等岗位实际出发,深入开展“五先进一满意”活动,即“争创教学先进岗、科研先进岗、管理先进岗、服务先进岗、学习先进岗,办人民满意大学”活动,不断深化拓展创先争优,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服务广大师生员工。

第七条 学院要健全完善保障机制,为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经常性经费按学院事业费和学费的4%列入预算。

第八条 学院党委每年对各党总支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贵州省委教育工委<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学院党委书记每学年向上级党组织进行一次开展党建工作情况专项述职。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九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条 学院党委换届工作由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中共黔东南州委安排,并在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中共黔东南州委和中共贵州省委教育工委指导下进行。换届方案报中共贵州省委、中共黔东南州委审查批准。换届需提前或延期进行的,须先报中共贵州省委、中共黔东南州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十二条 学院各教学系(部)、直属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总支部委员会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等委员。委员出缺的应及时补选。

第十三条 学院各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相近原则,下设若干个党支部。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委员35人,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党的支部委员会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等委员。委员出缺的应及时补选。

第十四条 学院教学系(部)和机关、后勤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内设的教学、科研、学术项目等机构或业务实体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较少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设置要着眼于党支部组织的稳定性、长期性和连续性,可按系、专业或年级、班级设置。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党支部。要将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编入离退休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下属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注重抓好新形势下党的工作进学生年级、班级、宿舍、社团、网络、院外实习基地,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

第十五条 学院党员院长担任学院党的委员会副书记。注重系(部)党总支负责人与行政主要负责人的素质能力互为弥补和促进;各系(部)党员行政负责人一般任该系党部的总支部委员会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可由一人担任。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书记一般由部门和教学、科研、管理等机构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书记一般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学生班级成立党支部的可由学生党员担任。

党组织书记与行政负责人必须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应当建立党校。党校的基本任务是培训本院现职处科级干部、后备干部,轮训党员,培训入党积极分子,为提高干部、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服务,为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和党委、行政的科学决策服务。

党校校长一般由学院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党校的日常工作可由学院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七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加强学院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学院院长应当就重大事项提出工作意见或方案,主动提交学院党委讨论决定。

学院党委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邀请非中共党员院长(副院长)列席。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制定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有关制度。

(七)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坚持党建带工建、带团建。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党建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学院党委每学期向学院内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离退休老同志至少通报一次学院工作情况。学院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应当征求学院内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离退休老同志的意见建议。

学院党委成员带头做好统战工作,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联系非中共党员外干部和专家学者,广交党外朋友,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

第十八条 学院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系(部)重要事项,支持本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党政主要领导应就系、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重要事项主要包括:本系(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各类奖惩,招生就业,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收入分配等。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所属党支部开展工作。不断优化党支部设置,扩大覆盖面,改进和创新党支部工作和活动方式。

(四)领导本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高度重视学生干部的配备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积极开展联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年)级进步,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参加社会实践。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院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总支、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各级党组织应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党内各项制度。

学院党的委员会重点制定完善党的委员会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建工作专项述职制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学校维护稳定工作制度,党的委员会中心组学习制度,密切联系群众制度,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等。

系(部)党组织重点制定完善党组织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制度,党组织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定期报告工作制度,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创先争优”制度,“三会一课”制度,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密切联系群众制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等。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院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党的委员会相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要把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充分利用学院社会实践基地、实习实训基地等特色基地,不断加强大学生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充分利用现代宣传媒介,进一步拓展党建宣传渠道,营造浓厚的“五先进一满意”深化拓展创先争优活动氛围。

第二十六条 做好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教育党员强化党员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纪律意识和廉政意识,把思想上入党作为党员的终身追求,保持和发展党员的先进性。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坚持党员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党的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中心组每月至少集中学习1次,党的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集中学习1次。按照中央有关规定,落实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保障党员集中学习培训时间。加强对党员学习的督促检查,建立学习档案,将学习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学院基层党组织每两学年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活动;每学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讲党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九条 严肃党内生活纪律。每个党员都应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组织处理。

学院党的委员会每学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报告一次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支部委员会组织生活的情况。学院党的基层组织每学期向党员通报一次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的情况。

第三十条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院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院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党组织安排专人负责联系流动党员。流动党员应当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经常了解党员需求,积极反映和解决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经常走访慰问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

第三十二条 建立党员和党代表联系、服务工作体系,切实做好联系和服务师生员工工作。拓宽联系、服务师生员工的渠道和内容,积极帮助解决师生员工实际困难,了解和反映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每名党员干部联系3-5名师生员工。坚持党员公开承诺制度,通过设立党员责任区、示范区、示范岗等有效形式,不断探索创新服务载体。落实院领导带班值周、接待日、定期调研、定期听课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拓宽党员充分反映意愿的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的制度环境。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建立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总支会议制度和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制度,增强决策的透明度。每学年开展一次党员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活动。认真做好党员信访举报受理、查核和反馈工作。

第三十四条 以落实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为重点,保障师生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建立健全党组织换届选举制度,按时召开党员大会和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改进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候选人提名方式,积极有序地扩大候选人提名中的民主。实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在基层党组织中开展领导班子“公推直选”试点,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

第三十五条 全面推进党务公开,合理确定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接受群众监督。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各级党组织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党员参加的工作情况通报会议。

第三十六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发展党员。严格党员发展条件,规范党员发展程序,抓好推优、考察、公示、政审、组织谈话等主要环节,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壮大党的队伍。加强在高学历高职称人员、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坚持做到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或党小组。

第三十七条 做好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连续培养制度。保持学院与社会发展党员工作的连续性。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对学院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加大干部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工作的力度。

重视做好年轻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中层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组织考察,听取分管校领导意见后,经学院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第四十条  各系(部)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共同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系(部)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系、部党组织可以向学院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第四十一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后备干部工作。拓宽视野,将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中青年干部纳入后备干部队伍并大胆使用;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培养措施,加大后备干部的培养力度。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对人才实行统一管理、考核、培养。贯彻人才强省、强州、强校战略,制定政策措施,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各类人才的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要构建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员工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机制,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机构,坚持和完善思想政治工作评估制度,推动思想政治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四十五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原则,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狠抓课堂教学、突出实践环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更多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积极做好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建设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的高质量的网络学习教育平台。积极抓好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构建大学精神。

第四十六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习等各项工作情况来开展,增强实效性。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关注师生员工的心理健康,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针对性。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服务。学院党委领导班子联系1个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副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每人联系1个党支部和1个班级,院机关教职工党员每2人至少联系2名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具体指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章 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七条 学院应当将党务工作队伍、思想政治工作队伍、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院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按照提高素质、优化结构、相对稳定的原则,建设好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品行好、充满活力的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院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努力建设一支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较强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具备一定专业素养的高素质辅导员队伍。

第四十九条 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注重从学科带头人、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中选拔优秀党员担任基层党组织书记,做到基层党组织书记在党务上有能力、学术上有建树、师生中有影响。

学院党的委员会对基层党组织书记的年度和任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十条 实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任职资格准入制度。加强辅导员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训培养,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强化辅导员双重身份、落实双重待遇、实现双线晋升。

第五十一条 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先进典型。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收入待遇和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充分考虑他们的具体情况和实际贡献。每三年安排学院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党组织书记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一次。对新任基层党组织书记及时进行培训。切实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把政治素质高、党性原则强、热爱党务工作、业务能力过硬的党员选配到党务工作岗位上来。注意有计划地安排党务政工干部与行政管理干部的双向交流。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书记,“一肩挑”的书记用于党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总工作时间的二分之一。

教师支部委员会书记和由教职员担任的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书记与所在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机构行政负责人享受同等待遇,从事党务工作与从事行政工作同等计算工作量,其党务工作实绩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制度挂钩。

辅导员应加强对班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书记工作的指导。

第五十二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五十三条 加强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新任的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业务培训。

第五十四条 完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障机制,为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所需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试行)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试行)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9170在线登录金沙党政办公室           年9月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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