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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DZ-DZBGS-20130925-0030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3-05-0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规章制度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我院干部勤政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学院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强化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干部勤政廉政谈话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黔东南州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谈话制度》(黔东南党办发〔2013〕14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勤政廉政谈话分为任职勤政廉政教育谈话,例行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四种类型。任职勤政廉政教育谈话,例行谈话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谈话时要安排人员记录,填写谈话登记表,谈话登记表经谈话对象本人确认后进入廉政档案。

第四条 与各总支书记的勤政廉政谈话由学院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专职副书记进行,学院纪委书记,组织人事处处长、纪检监察室主任陪同;与各系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勤政廉政谈话由党委副书记,院长进行,学院纪委书记,组织人事处处长、纪检监察室主任陪同,与其他干部的勤政廉政谈话由学院纪委书记进行,组织人事处处长、纪检监察室主任陪同,也可由纪委书记委托组织人事处处长和纪检监察室主任进行。

第五条 谈话的相关工作分别由组织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室应将谈话的内容提前通知谈话领导,由谈话领导确定谈话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务必按时参加谈话。

第二章 任职勤政廉政教育谈话

第六条 学院干部提任或调任领导职务的任职勤政廉政教育谈话应在其到新工作岗位报到之前进行;如有特殊情况,应在其到任之后10天内进行。任职勤政廉政教育个别谈话,由组织人事处组织实施;任职勤政廉政教育集体谈话,由组织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室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任职勤政廉政教育谈话的主要内容为:

1.提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方面的要求;

2.提出遵守党纪国法,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廉洁自律制度方面的要求;

3.提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4.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要求;

5.听取被谈话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其他需要勤政廉政教育谈话的情况。

第三章 例行谈话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例行谈话由党委书记,院长,纪委书记同各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主要是交流沟通一段时间内工作和廉政情况,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例行廉政个别谈话,由纪检监察室组织实施;例行廉政集体谈话由纪检监察室和组织人事处共同组织实施。

第九条 例行谈话的主要内容为:

1.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党委和行政工作部署情况;

2.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履行“一岗双责”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3.领导班子及本人参加党组织生活,特别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组织和党外师生群众监督的情况;

4.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5.其他需要相互沟通的情况或需要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四章 提醒谈话

第十条 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院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批准后,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1.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廉洁自律等方面,信访反映较多,师生反映强烈的;

2.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行政监察、专项检查等渠道,反映或暴露出系和部门在执行政策、法规,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或者隐患的;

3.在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民意抽样调查中,排名全院后1位的各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4.目标管理中排名后2名责任岗位的部门分管负责人;

5.根据日常管理研判,对领导班子或干部个人存在的一般性苗头问题;

7.述职述廉,年度考核等工作中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

8.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9.其他需要提醒谈话的情况。

第十一条 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被谈话人了解有关情况,指出反映的问题;

2.听取被谈话人的说明;

3.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和建议。

第十二条 被谈话人对有关问题应如实答复,主动说明,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确实存在问题的,应限期整改,向纪检监察室和组织人事处提交整改报告。

   第五章 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执行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作风不实、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制度,造成不良影响;

7.在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民意抽样调查中排名末位的系、部门主要负责人;

8.目标管理中排名后2名责任岗位的系、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部门分管负责人;

9.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十四条 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学院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被谈话人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2.要求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3.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被谈话人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被谈话人对存在的问题应向纪检监察室和组织人事处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纪检监察室和组织人事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被谈话人存在的主要问题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攻正不明显的,由纪检监察室或组织人事处向学院主要领导报告,并根据学院主要领导的意见进行处理。一年内分别被谈话达3次的,对被谈话人作出免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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