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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DZ-DZBGS-20130925-0028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3-05-0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规章制度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我院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干部作风建设,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干部恪尽职守、爱岗敬业,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建立勤政、廉洁、高效、务实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系部、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其他教职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和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行不力、渎职失职,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学院全局工作的: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不力,政令不畅的;

3.对学院的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工作任务和各项制度、规定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4.对上级和学院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6.管理不严、监督不力,致使教职员工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7.因执行管理制度不力,校园内发生未经充许的国外非政府组织、非法传教、法轮功等渗透事件;发生谩骂、打架斗殴事件的;

8.所在部门教职工违反校纪校规或所在部门教师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所在部门教职工发生违纪违法事件而被执法部门查处或被学院进行党政处分的;

9.受到上级机关通报以上批评或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且给学院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工作能力与工作水平不适应所从事的岗位要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完不成工作任务,领导和师生意见较大的;对反映的问题不能按实际情况及时提出解决措施的;对学院工作秩序和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违反规定程序、盲目决策,影响学院发展或损害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

1.不坚持民主集中制,不按规则议事,盲目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认真听取师生群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主观臆断,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的;

3.涉及本部门学科建设、职称评定、评优评奖、项目申报,或其它师生切身利益等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论证、讨论、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4.个人擅自决定涉及本部门全局的重大事项、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5.违规决定导致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或破坏校园环境的。

(三)作风不实、推诿扯皮、不敢担当、责任意识淡薄,防范不力、处置失当,致使学院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顶拖不办的;

2.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特别是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4.工作效率低下、工作作风粗暴,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师生反映强烈的;

5.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6.在各种灾害、事故、案件和突发事件中,拖延懈怠、敷衍推诿,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7.在处理重大问题和调处矛盾纠纷中,方法简单,措施不当,导致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学生集体罢课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稳定情况的;

8.组织各类大型集会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由于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导致安全事故、责任事故的;

9.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四)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没有完成岗位职责主要目标任务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的;

2.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学院党委和院行政下达的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的;

3.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学院的重要工作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致使学院下达的指示、决策或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并影响全局工作的;

4.对涉及本部门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的;

5.对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6.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影响部门重要工作任务的完成,年度综合测评位于后3位(不合格率在20%以上),师生员工意见较大的。

(五)弄虚作假、诚信缺失:

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师生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2.编报虚假数据、成绩,欺骗上级和师生的;

3.对本部门重大事项、重大教学事故、突发事件、案件、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迟报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4.对师生来访、举报、申诉不接待,该受理不受理,对师生反映的合理要求不及时研究解决,或者进行刁难的;

5.利用工作之便,出具假证明及信函的。

(六)铺张浪费、贪图享受、廉洁失范:

1.借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在学院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2.在执行公务或对外经济活动过程中,接受宴请、礼品、有价证券或“吃、拿、卡、要、报”损害学院或师生利益;

3.损公肥私,占用学院财物或在各项物资采购中吃、拿回扣,损害学院利益的;

4.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巧立名目乱收费,损害学院和师生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七)暗箱操作、监管不力 ,不严格依法、依规履职,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1.制定、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定或决定的;

2.违反学院赋予的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实施管理行为的;

3.不遵守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或违规审批、调拨、支付、挪用资金的;

4.因管理或使用不善,造成学院资产流失或损失的;

5.在涉及教育收费、招生考试、大宗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资产承包租赁等事项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理,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6.在招生及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违规操作,损害考生或学生合法权益、有损学院形象的;

7.因工作失误、处事不公、有意排挤或拒不落实学院人才引进和稳定的规定,造成人才流失的;

8.泄露按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9.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部门负责人又不去积极帮助解决的,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10.对本部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11.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八)学院党委、行政或师生群众普遍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提醒谈话;

(二)诫勉谈话;

(三)取消当年推优评先资格;

(四)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通报批评;

(七)调整工作岗位;

(八)停职检查;

(九)劝其引咎辞职;

(十)责令辞职;

(十一)建议免职。

采用前款第七项至第十一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查办案件的相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存在有问责事项中群众有反映、有意见的苗头性问题或者隐患的,应对部门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部门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推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部门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四)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部门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初步核实。

(一)学院党政领导的指示、批示和意见;

(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批示和通报;

(三)教代会以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院内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教职工、学生的检举、控告;

(六)各类工作检查或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如反映情况存在,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程序。纪检监察室、学院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部门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部门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二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三条 调查终结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由调查组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四条 被问责的单位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六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部门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学院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承办,学院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及相关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系列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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