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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DZBGS-2022-00008 发布机构: 党政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6-23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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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9170在线登录金沙关于印发《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万达校区:

《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9170在线登录金沙

2022年5月9日

 

9170在线登录金沙

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高职学生实习;学生实习是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院批准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是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是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是践行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技并修职业精神,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 学生实习实行学院、教学系两级,学院、实习单位双重管理。技能实训中心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学生实习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等日常工作,教务处、学生处协助指导学生实习工作,并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教学系要高度重视学生实习工作,切实履行责任,结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学生岗位实习教学方案。

第五条 教学系要严格遴选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具备3个以上专业核心能力训练实习岗位;

(四)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教学系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需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新增实习单位名单须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布。

第七条 教学系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安排实习岗位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教学系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教学系和实习单位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第八条 教学系安排学生岗位实习,要履行告知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的义务,签订知情同意书。

第九条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院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教学系审核同意后实施岗位实习,实习单位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教学系安排辅导员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条 教学系要合理确定同一实习单位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严格执行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的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教学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实习内容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教学系和实习单位共同探索现代学徒制、中高职贯通、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二条 成立学院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为组长,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技能实训中心、教务处、学生处、各教学系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技能实训中心为学生实习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学生实习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等日常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提升管理效能,探索与完善学生实习管理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指导教学系有序开展好岗位实习教学管理工作。

教务处负责协助、指导、督查学生实习等实践教学工作。

学生处负责统筹、指导、督促教学系学生管理部门、辅导员按工作职责履行学生实习期间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学生实习在岗动态、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教育引导、档案材料等工作。

教学系负责本系学生实习全程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学生实习检查,内容为实习纪律、实习管理、实习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情况;教学系、实习单位要构建好学生实习信息沟通渠道,共同做好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院、实习单位、学生必须签订以教育部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三方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四条 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实习单位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明确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要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七条 在岗位实习中能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要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十八条 实习期间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实习单位分不同风险等级做好分类管控工作,学院与实习单位密切配合,及时响应、处置化解风险。

第十九条 学院严格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监督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 教学系与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教学系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要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每日检查并向教学系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需立即逐级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三条 教学系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要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实习单位不具备安排住宿条件或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申请,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教学系审核备案后方可办理。

教学系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州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需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可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或者派人实地考察,经学院审批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学生实习管理和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六条 教学系要与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制定学生实习成绩考核方案,共同实施考核。

学生实习考核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教学系与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需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实习单位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报学院审批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教学系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二十九条 每年6月由技能实训中心、教务处组织各教学系对接收实习生集中的实习单位,以实习生总数5%的比例,经实习单位、教学系、实习生评选学院批准授于“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荣誉。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 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二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院、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五条 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学院在评优表彰、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三十六条 保障用于开展实习工作所发生的经费支出(包括拓展实习、实习指导、实习检查差旅等);统一安排岗位实习的学生,实习单位需收取实习费的纳入学院预算列支。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认真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2〕4号)文件精神,主动接受教育、治安、安全、职业卫生、劳动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通过电话热线、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馈渠道,建立相应工作台账,分类整改落实,不断提高学生实习教育教学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学生岗位实习是专业教学的重要环节,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岗位实习全程进行有效监督和评估,不断完善、提升学生岗位实习管理水平。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技能实训中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黔东南职院发〔2018〕39号《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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