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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DZBGS-2022-00006 发布机构: 党政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6-23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规章制度
关键词:
内容概述:

中共9170在线登录金沙委员会关于印发《9170在线登录金沙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各系、各部门,万达校区:

现将《9170在线登录金沙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9170在线登录金沙委员会

                              2022年527

 

 

9170在线登录金沙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进一步营造锐意进取、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工作环境,加快推进学院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容错纠错是指对学(部门)和各级干部在履职尽责、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出于公心、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学及相关部门不作负面评价,督促其及时纠正错误,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严格甄别,客观公正;

    (二)注意宽严相济,依纪依规,公开透明;

    (三)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误,包容失败;

    (四)注重抓早抓小,有错即纠,立行立改;

(五)支持干事创业,激励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规者。

第二章  容错适用范围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部门或个人在履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上级和学院党委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公开运行,没有为自己、他人或部门谋取不正当利益,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作风建设中,因严格管理、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出现一定失误的;    

(三)党规党纪、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承担试点性、实验性工作或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在深化内人事、分配等制度改革和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中,因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在推动学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学生创新创业、产学研深度融合、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因开拓创新、大胆探索、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造成影响的;

    )在处置校园安全、工程抢修、自然灾害等各类紧急、突发事件中,因突破常规和例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和损失的;

    )在化解内外重大矛盾、解决历史遗留等问题,因维护学利益、依法履职大胆推进,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出现一定工作失误或引发信访举报的;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工作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按照事发当时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学有关制度,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

    (十)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三章  容错程序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谁问责向谁申请的原则提出容错申请。

    (二)审核受理。受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及时解释说明。责任追究实施后,容错申请不再受理。

    (三)调查核实。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

(四)认定反馈。调查核实结束后,受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学有关制度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经学院党委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申请部门或个人。属于免责的,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属于减责的,应在处理意见中明确表述;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不予免责或减责,但应当予以解释答复。

(五)结果备案。受理部门应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学纪委备案。级干部容错认定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四章  免责减责

    第七条 对容错的部门或个人,可以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可以免责的。

    1.部门年度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不受影响;

    2.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待遇不受影响;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院两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大会)代表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4.个人评先评优不受影响。

    (二)可以减责的。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个人的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五章  纠错改正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部门或个人,根据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实施纠错: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深入分析,找出风险点和问题症结,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对于反映线索不具体的问题和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可采取谈话或函询的方式进行处置。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可采取纪律建议书、提醒约谈、责令纠错、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区别情况,分类处置。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六章  澄清保护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受理的举报信件,要依纪依法、严格甄别,分清诬告、错告和正常举报,严禁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学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应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部门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取得实效。

    (一)学院党委承担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学纪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党委组织部应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对容错纠错的干部在考核任用中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党委宣传统战部应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八章    

    第十  本办法由学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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