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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DZ-DZBGS-20170418-0189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7-04-13 废止日期:
文 号: 黔东南职院党发〔2017〕5号 主题分类: 规章制度
关键词: 9170在线登录金沙委员会工作规则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中共9170在线登录金沙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黔东南职院党发〔2017〕5号

 

关于印发中共9170在线登录金沙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总支,党委各工作部门:

《中共9170在线登录金沙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9170在线登录金沙委员会

    2017年4月13日

 

 


 

 

中共9170在线登录金沙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学校党委工作机制,推进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提高领导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在学校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三条 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推进全面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党委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切实把党中央和省委、州委的决策部署与学校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建设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

(六)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七)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在学校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党中央、省委、州委的指示和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学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推进全面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程序推荐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党性党风教育,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推进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社科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关心下一代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第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党委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党委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九条 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党委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委定期研究党建工作,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条 坚持并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现代大学管理体制,不断提高领导学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支持学术委员会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保障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有效发挥作用。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党委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委每年向省委、州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党委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学校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党委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委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委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委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以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委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党委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

党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六条 党委及党委委员坚持集体领导制度,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凡属应当由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委员要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讨论研究工作时要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重大决策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党委委员应当作好发言准备,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党委健全决策民主、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要开展调查研究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事决策主动接受监督,对涉及学校发展大局和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要有计划地邀请党员代表列席旁听党委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

第十九条 党委议事决策

(一)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会期一般控制在1天以内,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党委会议的议题严格按照程序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其他委员提出建议,由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凡涉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大议题,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会议前10日向党政办公室报送会议文件,其他议题(干部议题除外)应在会议前3日报送。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议题,由承办单位商所涉及部门形成统一意见并经党委分管委员同意后再报送。

(三)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分管校领导对所涉及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党委会议不予讨论。

(四)党委会议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如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前征求其意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五)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情况,党委书记可以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列席党委会议的人员一般为: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干部议题除外);党政办公室主任和相关副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或相关人员;议题呈报单位和有关方面、部门的负责同志。研究干部任免、处分问题,组织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列席;研究党外干部时,组织、统战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列席。凡学校行政或学校各类领导小组已经讨论的议题,除分管副院长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外,一般不再要求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

(六)党委会议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委委员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认真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重大问题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逐项表决。

(七)党委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需要保密的要严格保密。

(八)党委会议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事项编发会议纪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及时予以公开。

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要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条 党委决策一经作出,要坚决执行。党委班子成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委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党委委员在调研座谈会、专题会、现场办公会等会议上的部署要求,要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第五章  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

第二十二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成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二十三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二十四条 党委理论中心组主要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和副县级干部参加,也可根据学习需要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党委理论中心组设组长、副组长和学习秘书。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是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副组长由党委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主要配合组长抓好学习的组织工作。学习秘书由办公室、组织、宣传部门负责人担任(宣传部门负责人牵头),主要负责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省委、州委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每年由担任宣传部门负责人的中心组学习秘书草拟年度学习计划(经党委审定后施行并报送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备案),每季度由宣传部门根据年度学习计划,草拟季度学习安排,按程序报中心组组长审定后,由办公室将年度学习计划和季度学习安排印发中心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教育、科技等方面知识。

(八)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通过集体学习研讨、个人自学、专题调研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每季度集中学习不少于1次。集中学习时,中心组成员要认真准备发言提纲、撰写发言材料,围绕主题要求认真研究、讨论和交流,中心组组长进行学习讲评。中心组要结合实际,创新学习方法和丰富学习内容,组织好专题讲座、辅导报告和重点发言,推动中心组学习成果的宣传和运用。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第二十八条 根据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工作需要,中心组成员要制定个人自学计划,每年要重点研读1至2本理论著作,坚持作读书笔记,撰写心得体会,深化理论指导实践成果。中心组成员年终要进行个人自学计划落实情况总结,中心组组长要对中心组成员的自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次集中学习,要有考勤记录,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中心组成员,事先要向中心组组长请假,事后以适当方式补课。

第三十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活动由办公室、组织、宣传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办公室负责印发学习计划、集体学习通知,协调安排学习时间、地点等工作,做好学习会议记录;组织部门负责学习考勤记录;宣传部门负责起草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集体学习通知,做好学习材料的征订、编印、发放及年度学习总结和学习情况报送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党总支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党总支理论学习制度,每年向党委报送学习情况。学校党委宣传部门会同组织等部门,负责学校各党总支理论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每年通报各党总支理论学习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六章  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四条 党委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按中央、省委、州委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州纪委、州委组织部的要求安排进行。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是:检查总结党委及其成员贯彻执行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省委、州委决策部署的情况,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对照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等,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方向,提出整改具体措施,着力提高解决自身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要按照中央、省委、州委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州纪委、州委组织部的规定,会前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建议和会议征求意见建议等方式,广泛征求对党委及其成员的意见建议。由学校纪委和组织部门梳理汇总后,报党委书记并反馈其他党委委员。

第三十七条 党委书记在民主生活会前要与其他党委委员逐个谈心,交流思想,指出问题,提出要求; 党委委员之间要相互谈心谈话,增进了解;党委委员也可与分管部门的负责同志谈心谈话,听取意见建议。具体谈心谈话时间由党委委员相互协调安排。党委委员要带头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三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 要认真撰写党委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党委委员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结合个人思想工作实际,撰写个人发言提纲,自我深入剖析,查摆问题,进行党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提出对党委及其成员的意见建议。个人发言提纲要按规定说明个人有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党委书记代表党委班子作对照检查;党委班子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党委书记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第四十条 民主生活会前15天,由学校纪委、组织部门分别邀请上级纪委、组织部和教育工委同志到会指导;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向上级纪委、组织部和教育工委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和党委委员个人发言记录,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向下级党组织或者党委委员通报。对于师生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公布。民主生活会后,由党委行政督查室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解,由党委委员按照分工认真研究抓好落实,在下次民主生活会前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章  公务接待

第四十一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公务活动和接待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州委十二项规定、省教育厅(委)六项规定等相关要求。

第四十二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活动,要本着精简、务实的原则,克服形式主义,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充分体现求真务实、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师生的优良作风。

第四十三条 学校重要接待任务的接待工作要本着有利公务、务实俭朴、热情周到、突出特色、确保安全的原则进行。上级党组织领导、兄弟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和社会各界重要来宾来校视察、访问、讲学,按“对等对口”的原则,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制订接待方案,报学校分管领导审定后由相关部门(单位)会同行政科做好接待工作。

外事接待活动,由接待单位提出申请,经对外交流合作部审核,并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安排。

第四十四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接待活动,要厉行勤俭节约,不搞层层陪同、边界迎送,不打欢迎横幅标语,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水果香烟,原则上在学校食堂安排就餐,严格执行就餐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员,不组织专场文艺演出,不收礼品、礼金和土特产,不收各种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相互送礼。

第八章  联系基层和师生

第四十五条 党委会议要把群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解决师生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坚持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教学系制度,党委委员要经常深入系部、深入师生、深入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一线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困难、排扰解难。

第四十六条 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群众的来信来访处理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协调、归口办理。信访事项属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业务范围的,由其负责处理;不属该职能部门业务范围的,可转学校党政办公室或直接转有处置权的部门和单位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或有处置权的部门和单位请示党委领导后负责处理。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七条 党委要严格按照中央、 省委、州委关于精简文件简报要求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9170在线登录金沙公文处理工作制度》规定严格公文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文件简报发送范围。

第四十八条 党委文件的审定签发应注重公文办理的及时性,严格办文程序,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

第四十九条 党委拟发文稿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初稿。 经部门负责人审稿后交学校党政办公室对文稿的内容、文字、格式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修改。以党委名义制发的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须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由党委书记签发;以党委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一般由党政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文件,须经党委会议研究或呈送党委书记或分管委员审核后签发;党委、行政联合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和院长联合签发或由党委书记、院长委托有关副书记、副院长联合签发;党委办、行政办联合下发的文件,由党政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文件,须经党委会议研究或呈送党委分管委员、分管副院长联合签发。

第五十条 上级党委文件的收文,统一由党政办公室文书科专人管理、传阅,党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要明确传阅、审批意见,严防误文、失文。

第十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十一条 党委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学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党委委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三严三实”,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反对“四风”,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带头营造风清气正校园政治生态。

第五十二条 党委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要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深入推进铸廉行动和铸勤行动,同步治理乱作为、慢作为和不作为。党委书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党委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全面掌握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十三条 党委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州委、州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二)加强党内政治生活建设,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廉洁从教教育。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从教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党风校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引领教风学风向善向上。

第五十四条 党委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每年要专题报告州委和州纪委。

第五十五条 党委委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决制止铺张浪费行为,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和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借开会、调研、考察、检查、培训等名义变相旅游。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党委委员要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和礼品礼金登记上交制度,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自觉加强家风教育,树立道德高尚、健康向上、清正廉洁、艰苦朴素、干事创业、充满正能量的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五十七条 党委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纪委和学校纪委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党委委员要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开展监督、主动接受监督,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五十八条 党委书记对中央、省委、州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负总责。党委会议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后,党委委员要按工作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并加强指导和跟踪督促检查;相关贯彻落实情况由分管委员或党政办公室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汇报,并按规定要求向上级党委专题报告。

第五十九条 对上级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 特别是党委书记及副书记对办理落实工作作出批示要求后,有关党委委员要及时牵头研究,亲自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办理,并及时向作出批示的领导同志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对党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党委委员要亲自组织、领导和督促分管部门及各系部认真贯彻落实。健全党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委决策落实。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编发会议纪要抄送责任部门(单位),抓好落实,督察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决策执行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汇报,同时纳入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的方式进行问责;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9170在线登录金沙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党委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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