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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DZBGS-2018-00010 发布机构: 党政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6-0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规章制度
关键词: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黔东南职院发〔2017〕23号

 

关于印发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丹寨万达校区:

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贵州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9170在线登录金沙

                               2017年9月1日

  

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校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经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省教育厅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按照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向学校招生就业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提供有关证明,患有疾病的新生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原则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参军入伍、创新创业、身体疾病等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不超过2年(参军入伍除外),若2年期满者,仍需保留的,需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参军入伍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由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持学生证、缴费凭据到所属教学系办理注册手续,未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提交暂缓注册申请,经学校同意,可办理暂缓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三年制学生基准修业年限为三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但最长年限不超过五年;“五年一贯制”学生基准修业年限为五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但最长年限不超过七年。

各门课程(含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在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均规定了相应的学分。学生学习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者不计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技能考核等形式。每学期的考试课和考查课均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记录学生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考查、技能考核按百分制或五级评价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录学生成绩,及格以上为合格。

学生每学期不合格课程均可在次学期补考一次,若补考后不合格的,在毕业前再补考1次,补考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五条 学生缓考与免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缓考:学生因疾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包括补考),须在考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缓考手续,否则视为缺考。

1.临时因病的,须持学校医务室负责人签字的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教学系审核、送教务处备案;

2.因临时发生特殊情况的,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由所在教学系审核、送教务处备案;

(二)免修: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修。免修成绩按下列规定记录,并注明“免修”字样。

1.已学课程成绩(本校成绩或自考衔接成绩)合格并取得学分的,可免修该门课程,成绩如实记载;

2.已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MS office高级应用)证书者,可免修计算机基础课程,成绩以85分记;

3.通过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四级(CET-4)以上者,可免修公共英语课程,成绩以90分记;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实训课等课程和军训、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41号令第四条“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为主要依据,以实施思想品德综合量化分为基础(占60%),结合个人小结(占20%)、师生民主评议(占20%)等形式进行;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以学期为单位,考核鉴定成绩以以上三项满分100分计算;学年平均分在60分以下的予以留级,在校期间平均分在60分以下者不予毕业,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有困难者,必须在开学两周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公共教学基础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可免修体育课并改修保健体育课。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按照学校体育课程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升级、留级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升级:学生每学年按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本专业所规定课程的学习,经考核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且未达到留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二)留级: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留级:

1.思想品德考核、鉴定学年平均分在60分以下的;

2.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所修课程补考后,一学年内未达到应修学分80%的;

(三)留级由学生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四)留级学生接到留级处理通知后,必须到指定的班级学习(注:留级无后续专业,在原班跟读,按留级处理)。

(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连续留级两次,否则作退学处理。

(六)留级受理时间为每学年开学后5周内。

(七)学校不实行跳级和降级制度。

第十八条 学生根据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分制实施管理办法,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学校创新创业学分管理相关办法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学生学籍档案每学期由教务处整理移交至学校档案室存放。学生学业成绩由任课教师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行记录,教务处对教务管理系统定期管理,如清理、核查、修改等。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解除处分的,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并保存2年。学生在2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按本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的,按旷课记,给予批评教育,达到纪律处分规定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取消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

(一)根据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推进全省高职高专院校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工作。

(二)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内容包括: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获表彰情况、技能等级、处分记录信息等。

(三)对有失信行为的,学校予以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将取消已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并根据所犯过错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转专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有拟转入专业的兴趣和特长;

2.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3.学校根据需要调整专业,征得学生同意,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4.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的,学校优先考虑;

5.休学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有明确约定的;

3.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5.超过学校规定转专业办理时间的;

6.已转过专业的学生;

7.以第一志愿录取的学生;

8.录取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9.招生计划已完成的专业不能转入。

(三)转专业的程序

由学生本人提出转专业申请,提供相关材料,转出教学系(院)审核通过、转入教学系(院)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复审,提请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四)转专业办理时间

1.一年级学生应在第二学期开学后第一个自然月内办理完转专业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已办理手续的不得申请转回。

(五)经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在学校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须以书面材料形式提交学校。

(六)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和其它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患病原因为“不适应当地环境、气候”提出转学,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内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生转学的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五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以书面材料提交学校;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制三年的学生完成学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学制五年的学生完成学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7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休学创业的学生,其学习年限为6年,休学年限延长至3年,经本人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退伍后,携退伍证至所在教学系申请入学或复学,时间需按照学校每学年度起始,不得中途办理入学或复学,经所在教学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由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合格,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按程序办理复学手续。

(三)因患有癫痫、精神类疾病等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外,学校需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按程序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学生均应编入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如无后续专业时,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1.获得学分未达到一学年学分数20%的;

2.休学两次期满,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在校期间连续留级2次的;

4.因学习成绩未到达要求,应作留级处理;期间,同时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作退学处理的学生,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教务处于退学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退学通知书,由学生所在教学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退学学生须持教务处出具的退学通知书或《9170在线登录金沙退学申请表》至相关部门办理档案、户口等相关事务。退学学生的档案须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本人申请退学学生,须填写《9170在线登录金沙退学申请表》,于两周内办理完成退学手续。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各专业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对学习时间一年以上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时,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应请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与学年电子注册和学历电子注册相衔接。

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所在教学系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系确认及学校批准,可暂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但可申请办理暂缓注册。符合注册条件后,再恢复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学分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生应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校园内如有影响校园正常秩序、学校安全稳定等因素时,发现者应及时予以劝导并报告学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学校通过学生党员代表旁听党委会、学生代表进入宿舍管理委员会、学校成立校学生会、院系成立系学生会、班级成立班委会、聘任班级助理等办法,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因严重精神疾病可能会对自己实施过激甚至极端行为的,予以休学,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应及时到校将学生带回治疗。若拒不离校,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学校没有连带责任。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复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给予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坚守社会人必备的言行基本原则和言行操守底线,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应依法对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具有担当意识和奉献精神,如服兵役、参与政府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等。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提高对人身、财产等的安全意识,自觉学习和识别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自己不确定或难以应对的情况,要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施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班委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一)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是学生宿舍自治的学生群众组织,学生应自觉服从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管理;

(二)学生宿舍须制定寝室公约,自我管理寝室,自我约束言行,保持寝室内的良好秩序;

(三)入住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有关组织机构人员的督促、指导。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公派出国学习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学校相关奖励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0个月期限。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期限10个月。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按学校相关纪律处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三条 学生受处分到期后,学生须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班级评议,辅导员班主任、教学系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学校视申请学生具体表现,作出同意解除处分申请或延期解除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督察室主任、学生处副处长、教务处副处长、学校法律顾问、当事学生所在教学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学校督查室,督查室主任兼任秘书长,负责学生申诉日常事务工作。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后,贵州省教育厅调查结论认为学校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不予维持的,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责令学校予以撤销的,学校予以撤销;

(二)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的,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的,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七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投诉。

贵州省教育厅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责令学校改正的,学校予以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对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流生等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改的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规定,按要求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学校是学生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接受贵州省教育厅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9170在线登录金沙。

第七十五条 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管理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管理规定》(黔东南职院发〔2013〕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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