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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DZ-DZBGS-20130926-0040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3-07-0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规章制度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我院学生证和校牌管理办法

学生证和校牌是证明学生身份的标志。为更好地使用、管理学生证和校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校牌是我院学生的标记。凡取得我院学籍的学生均发给学生证、校牌。

第二条 学生证、校牌由学学院统一印制,任何人不得私自印制。学生证需加盖“9170在线登录金沙”公章及钢印、校牌需加盖“9170在线登录金沙”公章方有效。

第三条 学生证、校牌由学生处负责发放和管理,新生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后由学生处核发。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持学生证到所在系注册,盖章后才生效。

第四条 在校期间,全体学生应自觉佩戴校牌,校牌一律挂在左胸前,端正端庄。无故不携带学生证或校牌的学生,学院有权拒绝其出入校门、学生公寓、图书馆等其它公共场所。

第五条 学生寒暑假乘坐火车回家、返校时,凭学生证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享受半价优惠。其乘车区间只能填写有主要供养关系亲属所在地火车站;若其亲属工作调动,需要更改乘车区间,需凭其亲属所在单位证明到学生处办理更改手续。

第六条 学生证、校牌只限取得学籍的学生本人使用,不得任意涂改、转借,不得作为纪念品赠送他人,更不能作为抵押品。如发现有涂改、转借、赠送、抵押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证、校牌受到损坏,经审核确需换发的,应将原件收回,在办理有关手续后一周时间内给予换发。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不慎遗失证件,须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凡要求补发证件者须交本人的书面申请和所在系证明,经学生处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 学生因毕业、退学、转学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须将学生证、校牌交回。确因遗失不能交回者,需写出书面检查,经辅导员、班主任和系学生专干签署意见,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0年7月15日印发的《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证、校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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