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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DZ-DZBGS-20130925-0027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2-10-16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规章制度
关键词:
内容概述:

9170在线登录金沙党委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党的建设和学院建设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四条 研究决定学院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和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总结等。

第五条 研究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六条 研究决定组织、宣传统战、思想政治、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德育、老干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教代会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讨论决定院长提出的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

(一)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措施;

(二)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学院长远发展规划、校园总体规划方案;

(三)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人才引进计划;

(四)学院荣誉称号的授予和教职工对外推优等事项;

(五)学院招生计划及毕业生就业方案;

(六)学院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项目开支、大额度资金使用和基建项目;

(七)学院机构设置、编制变动、专业设置的调整;

(八)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认为应该提交党委讨论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学院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培养、任免、考核、监督、奖惩,研究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和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的调动。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由党委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党委书记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二及其以上党委委员提议,可以临时举行。

第十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才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第十一条 参加党委会议的对象为全体党委委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列席。党委委员必须出席会议,对因故未出席党委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专人负责向其传达会议形成的决议及通过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可以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就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并在相关议题讨论结束后及时退会。

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提出,党政办公室汇总。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正式确定党委会议题。凡列入党委会议题应由主管委员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好充分准备,并在会前向与会人员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办理党委会议议题相关事务,并于会前以《会议通知单》或其它形式通知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参加会议的人员,会前应做好准备,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 会议按通知的议题实行一事一议,议而有决。讨论有关议题时,主管委员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议题作出说明、提供比较方案及具体意见。党委委员应严肃认真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会议应在意见大体一致后再作决定。如对有的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暂不作出决定,可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后再提交党委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十七条 在讨论议题过程中,如果问题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按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有关与会人员必须回避,会议主持人和其他与会人员也有责任要求有关与会人员回避。如果讨论的事项涉及会议主持人或其亲属,主持人应暂时退会,并指定临时主持人继续举行会议。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的议题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逐项进行。讨论干部任免、调整事项时,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投票结果当场公布。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结果以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形成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委员与学院有关领导沟通后进行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四章 会议纪要及会议决策的公布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由党务秘书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为保证记录的完整和便于查阅,重要议题的书面材料交党务秘书校对记录,并作为党委会议记录附件存档。会议纪要经党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校审、主任审核,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各委员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凡经党委会集体做出的决定,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组织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决定事项由主管委员或分管院长负责组织实施,亲自检查,及时向党委书记通报实施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确有不当之处,经党委书记同意,可提请党委会议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讨论的内容,与会人员均有保守秘密的责任,不得向外泄露。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与会人员未经会议主持人批准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到会,必须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五条 与会人员应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第二十六条 督查室负责党委会决议执行的督办和检查工作,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主题词:制度建设 党委会议 通知

抄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9170在线登录金沙党政办公室 2012年7月 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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