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2
  • 3
索引号: BMHZ-2020-00156 发布机构: 部门汇总
生成日期: 2020-11-2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规章制度
关键词:
内容概述:

9170在线登录金沙科研诚信建设制度 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院学术不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诚信,端正学术风气,根据教育部《高等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第40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以及在学院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和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四条  学院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院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师德师风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教师有责任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公开发表的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审核。

第六条  为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学院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

第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不断完善科研项目申报评审、项目实施管理、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八条  学院建立教学科研管理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师德师风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处理学院学术活动与学术道德日常事务,受理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本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的举报、咨询等工作。

第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将视情况予以受理。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又涉及学院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院将根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接到举报后的15日内,学院学术委员会开会对举报情况进行讨论,并会同相关部门,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形成决定意见后报学院党委批示。出席会议人数应占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2(含)以上,经出席会议2/3(含)以上委员同意,方可作出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二条  确定进入正式调查后,学院学术委员会应组成调查组,调查组不少于3人。调查组成员可由相关学术委员会分会负责人、被举报人所在系、部门负责人、同行专家、学院纪检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确定。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三条  调查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十四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五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和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八条  调查组应在进入正式调查后的30日内,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并及时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如有特殊情况,调查组可向学院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九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  定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调查报告后的10日内召开会议,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研究和认定;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产生后果的严重性等做出书面认定结论及处理建议。书面认定结论及处理建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人数应占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1/2(含)以上,同意人数超过出席会议人数2/3(含)票即为认定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认定表决会。认定结论及处理建议报院党委通过,由学院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院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  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院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微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访问或兼职资格等。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举报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院应当在学院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处理决定书或学院学术委员会决议,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因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处分的,在处分执行期间,对其职称晋升、职务晋升、项目申报、成果申报、人才推荐、人事录用、年度考核、师德师风考核、各类学生的录取等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恶意举报,举报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属于学院职工的,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学院职工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  核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