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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MHZ-2020-00139 发布机构: 部门汇总
生成日期: 2020-07-27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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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培养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的劳动品质。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经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的学历证书;

(五)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省教育厅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按照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向学院招生就业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提供有关证明,患有疾病的新生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原则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参军入伍、创新创业、身体疾病等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不超过2年(参军入伍除外),若2年期满者,仍需保留的,需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参军入伍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程序和办法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由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学生证、缴费凭据到所属教学系办理注册手续,未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提交暂缓注册申请,经学院同意,可办理暂缓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三年制学生基准修业年限为三年,“五年一贯制”学生基准修业年限为五年,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长,但延长年限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的学生延长年限不得超过3年。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各门课程(含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在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均规定了相应的学分。学生学习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者不计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技能考核等形式。每学期的考试课和考查课均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记录学生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考查、技能考核按百分制或五级评价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录学生成绩,及格以上为合格。

学生每学期不合格课程均可在次学期补考一次,因旷考、舞弊等原因不符合补考规定的学生除外。

第十五条  学生免修、缓考、重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免修

1.学生取得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相同等级的各类证 书及网络课程学习成绩合格的,准予免修相应的理论课程。复学、 同级转专业学生,原已修过与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课 程标准)规定的内容、分量(学时)相同或相近,考核成绩及格 及以上的课程,准予免修。

2.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学生,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 能和军事理论,成绩以优秀等次记录,直接获取相应学分。入伍 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其他学生不得免修军事技能、军事理 论、思政课、顶岗实习、实践课。

学生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参加体育课及军事技 能的,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可免修体育课及军事技能,体 育课由公共教学部进行成绩认定,可免修体育课并改修保健体育 课,成绩记合格;军事技能报学生处批准后,结合军训其它考核 项目,给予成绩认定。

3.已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证书者,可免修 计算机基础课程,成绩以 90 分记,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证书者,免修计算机基础课程,成绩以 80 分记。

通过高等学院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可免修公共英语课程,成绩以 80 分记;通过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四级(CET-4)以上者,可免修公共英语课程,成绩以 90 分记。

(二)缓考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必须于考试前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黔东南 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缓考申请表》,报系教务科核准后执行。缓考一律不安排单独考试,学生需要参加该门课程次学期的补考。

缓考学生,视为本次考试自动放弃。缓考与补考同时安排。 缓考成绩按实际得分记录,并在成绩档案上注明“缓考”字样。

(三)重修

1.因补考不合格而又未达到留级条件的,需重修不及格课程,重修方式可采用自学、网络课程学习、产业、作品、专利、 论文等方式,成绩由课程所属部门认定。

2.因成绩未达到升级条件而留级的学生及自愿申请转入下 一级学习的学生,必须重修学生所在专业的所有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41号令第四条“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为主要依据,以实施思想品德综合量化分为基础(占60%),结合个人小结(占20%)、师生民主评议(占20%)等形式进行;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以学期为单位,考核鉴定成绩以上三项满分100分计算;学年平均分在60分以下的予以留级,在校期间平均分在60分以下者不予毕业,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按照学院体育课程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升级、留级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升级:学生每学年按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本专业所规定课程的学习,经考核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且未达到留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二)留级: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留级:

1.思想品德考核、鉴定学年平均分在60分以下的;

2.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所修课程补考后,一学年内未达到应修学分80%的;

(三)留级由学生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四)留级学生接到留级处理通知后,必须到指定的班级学习(注:留级无后续专业,在原班跟读,按留级处理)。

(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连续留级两次,否则作退学处理。

(六)留级受理时间为每学年开学后5周内。

(七)学院不实行跳级和降级制度。

第十八条 学生根据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分制实施管理办法,可以申请辅修院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学院创新创业学分管理相关办法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学生学籍档案每学期由教务处整理移交至学院档案室存放。学生学业成绩由任课教师在学院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行记录,教务处对教务管理系统定期管理,如清理、核查、修改等。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解除处分的,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并保存2年。学生在2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按本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的,按旷课记,给予批评教育,达到纪律处分规定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取消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

(一)对有失信行为的,学院予以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院将取消已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并根据所犯过错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生转专业按《9170在线登录金沙转 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患病原因为“不适应当地环境、气候”提出转学,拟转入学院与转出学院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内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入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生转学的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五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以书面材料提交学院;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制三年的学生完成学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学制五年的学生完成学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7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每个学生可以申请休学 2 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学生创业需要,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因特殊原因及困难需暂时中断学习,本人提出申请的;

(三)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确须停课治疗、休养须中 断学习占一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的;

(四)因本人身心健康原因,不宜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因患有癫痫、精神类疾病等不宜参加教学活动或影响 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休学创业的学生,学制三年的学生最长修学年限延长为6年;学制五年的学生最长修学年限延长至8年,创业学生可申请3次休 学,休学经本人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退伍后,携退伍证至所在教学系申请入学或复学,时间需按照学院每学年度起始,不得中途办理入学或复学,经所在教学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由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院等组织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手续离院。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合格,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按程序办理复学手续。

(三)因患有癫痫、精神类疾病等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外,学院需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按程序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学生均应编入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如无后续专业时,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1.获得学分未达到一学年学分数20%的;

2.休学两次期满,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在校期间连续留级2次的;

4.因学习成绩未到达要求,应作留级处理;期间,同时受到学院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作退学处理的学生,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请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教务处于退学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退学通知书,由学生所在教学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退学学生须持教务处出具的退学通知书或《9170在线登录金沙退学申请表》至相关部门办理档案、户口等相关事务。退学学生的档案须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本人申请退学学生,须填写《9170在线登录金沙退学申请表》,于两周内办理完成退学手续。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各专业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 于每年 7 月1日之前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 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参照学院学分制 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按以下规定申请换发毕业证: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的结业者,在结业3个月后至1年内由结业学生申请可返院重修、考核未合格课程,考核合格 换发毕业证书。

(二)实习不合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 可在结业3个月后至1年内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结业学生所在系审核合格,于每年的 5 月、11 月报教务处备案,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因思想品德考核鉴定成绩不合格的结业者,可在结业 6个月至1年内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 盖公章),经结业学生所在系审核合格,于每年的5月、11月报教务处备案,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四)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不合格,参加下一届学生的 毕业设计和答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五)结业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六)在毕业后2年内,结业学生未提出结业证换发毕业证 申请的,不再受理结业证换发毕业证。

对学习时间一年以上退学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时,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应请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和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 相衔接。

(一)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 审核依据。

1.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完成。相关规定 见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四条。

2.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核对,学院实行一个三级责任制和 一个四级责任制。三级责任制是新生本人签字确认信息的准确 性、辅导员签字确认学生身份的真实性、学生所在教学系审核确 认本系注册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四级责任制是学院分管领 导、教务处负责人、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人、教学系四级签字负 责制。

3.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时,涉及录取数据有误的,以系为单位 报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修改。

4. 每年11月,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 HTTP://XJXL.CHSI.COM.CN/)向新生提供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新 生需当月上网进行查询核对。

(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 认定,是对在校学生学籍变动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并予以重新标注 的重要手段。

1.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在新学年初即 9 月份进行。

2.新学年开学时,在校生需到所在教学系办理注册手续。注 册相关规定见第一章第五条。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在开学两周内 向所在教学系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系确认及学院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时间不能超过开学后3个月。

3.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实行辅导员、教学系、教务处三级管理模式。辅导员负责班级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数据的采集、核 对;教学系负责全系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数据的收集、汇总、核定; 教务处负责全院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数据的收集、汇总、院验、核 定及上报工作。

4.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数据需学院有关部门(学生处、计财 处)进行核对,经核准后由教务处在教育部管理平台进行学年电 子注册。

5.在校生上网查询本人学年电子注册信息(中国高等教育学 生信息网 HTTP://XJXL.CHSI.COM.CN/)。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 更身份信息的,以系为单位报教务处负责修改。毕业班学生学籍 注册信息变更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是对毕业生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 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1.毕业生需在第三学期进行电子图像采集,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人电子图像校验和信息核对(核对网址: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HTTP://XJXL.CHSI.COM.CN/)。

2.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电子图像采集的,须自行到新华图 片社指定地点补采集。

3.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含毕结业结论)须由教学系提 供、相关部门审核、学院审批,最后由教务处提交教育部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学历电子注册。

4.学历证书即时注册信息生效后,一般不得修改。

5.毕(结)业证书由学院统一办理,学生所在系颁发。

6.毕业生领到毕(结)业证书后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 息网(网址 HTTP://XJXL.CHSI.COM.CN/)查询本人的毕(结) 业信息。

第三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学分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院、学生应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校园内如有影响校园正常秩序、学院安全稳定等因素时,发现者应及时予以劝导并报告学院。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学院通过学生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代表旁听党委会、学生代表进入宿舍管理委员会、学院成立院学生会、院系成立系学生会、班级成立班委会、聘任班级助理等办法,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因严重精神疾病可能会对自己实施过激甚至极端行为的,予以休学,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应及时到校将学生带回治疗。若拒不离校,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学院没有连带责任。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复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给予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坚守社会人必备的言行基本原则和言行操守底线,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应依法对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具有担当意识和奉献精神,如服兵役、参与政府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等。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提高对人身、财产等的安全意识,自觉学习和识别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自己不确定或难以应对的情况,要及时向学院报告。

第四十八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院实施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班委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劳动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一)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是学生宿舍自治的学生群众组织,学生应自觉服从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管理;

(二)学生宿舍须制定寝室公约,自我管理寝室,自我约束言行,保持寝室内的良好秩序;

(三)入住学生要自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院有关组织机构人员的督促、指导。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劳动教育、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公派出国学习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学院相关奖励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0个月期限。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期限10个月。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按学院相关纪律处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三条 学生受处分到期后,学生须向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班级评议,辅导员班主任、教学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审批。学院视申请学生具体表现,作出同意解除处分申请或延期解除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院,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督察室主任、学生处副处长、教务处副处长、学院法律顾问、当事学生所在教学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学院督查室,督查室主任兼任秘书长,负责学生申诉日常事务工作。

学院制定学生申诉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后,贵州省教育厅调查结论认为学院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不予维持的,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院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责令学院予以撤销的,学院予以撤销;

(二)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责令学院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的,学院重新作出决定;

(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院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责令学院重新作出决定的,学院重新作出决定。

第七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院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投诉。

贵州省教育厅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院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院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责令学院改正的,学院予以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对在学院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流生等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改的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规定,按要求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学院是学生管理的责任主体,学院的学生管理工作接受贵州省教育厅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9170在线登录金沙。

第七十五条 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管理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黔东南职院发〔2017〕23号)同时废止。

 

 

 

 

 

 

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根据《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的管理,在学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流生等参照执行。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本规定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事法律,尚未构成犯罪的,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有违背考试诚信、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中实施作弊的;

(五)结伙斗殴、持器械造成伤害的;

(六)以盗窃、诈骗、抢夺、抢劫、敲诈勒索、冒领等方法,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七)利用网络制作、散布或传播色情、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等不良信息的;

(八)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计算机网络系统阻塞,资源受到破坏的;

(九)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组织赌博、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博用具、提供赌资的;

(十一)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出入校区公共场所,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一学期内旷课达70学时(含工时)的;

(十三)已受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再违纪的;

(十四)背离大学行为准则,因个人言行失范,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一)参与群殴、怂恿他人斗殴造成伤害的;

(二)有违背考试诚信、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中作弊未遂或违反考场纪律影响他人考试的;

(三)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

(四)非法私藏,携带管制刀具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以盗窃、诈骗、抢夺、抢劫、敲诈勒索、冒领等方法,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情节较严重的;

(六)为作案人提供信息或工具,或明知他人有作案事实而知情不报或掩盖事实真相,尚未构成犯罪的;

(七)伪造证件、购买、销售、使用非法卡,侵占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利用网络发布或者传播虚假信息,诽谤他人,散布他人隐私,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

(九)利用网络进行诈骗、赌博、盗取网络有价资源等活动者,损害他人利益的;

(十)考试作弊,但情节轻微或有失信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用他人学习成果作为自己的学习成果,获取相应利益的;

(十二)对他人进行侮辱、恐吓、威胁、寻衅滋事的,

(十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或学院提出的查验、筛查、预防、控制措施并产生后果的;

(十四)一学期内旷课达50学时(含工时)的;

(十五)已受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再违纪的;

(十六)背离大学生行为准则,因个人言行失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视其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打架斗殴、为斗殴提供器械造成伤害的;

(二)以盗窃、诈骗、抢夺、抢劫、敲诈勒索、冒领等方法,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

(三)非法参与博彩活动、参与赌博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破坏公共环境与卫生、破坏消防设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擅自成立社团、老乡会等组织的;

(六)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的;

(七)饮酒滋事的;

(八)严重失信的或失信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携带有毒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校园,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违章用电,经批评教育不改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留宿异性或违规在校外租住或留宿他人的;

(十二)擅自换房、私自占房和私自搬动,调换宿舍内床铺以及公用设施的;

(十三)无故晚归经教育不改、无故夜不归宿的;

(十四)在校外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活动的;

(十五)除学院组织或批准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和创业活动以外,擅自在学院内进行商业活动的;

(十六)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或学院提出的查验、筛查、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七)故意破坏校园环境卫生及宿舍卫生,经教育不改的;(十八)一学期内旷课达到20学时(含工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九)一学期内旷课达到30学时(含工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十)背离大学生行为准则,因个人言行失范,导致消极影响的。

第九条 因学生本人过错导致单位或个人财产或其他损失的,一律由过错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流程与要求

第十条 学院依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对违纪学生所实施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当学生发生违纪行为,要处分学生前,应告知犯错学生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分,如有异议可以申辩。

(二)辅导员根据学生所犯违纪行为,依据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上报系(院)部。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经系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上报学生处审核、签署意见。

(四)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要经系(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由系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上报学生处审核、签署意见。

(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给分管校领导审核,作出决定并签字。

(六)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办公会研究,研究通过后,作出决定并由分管校领导签字。

(七)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研究通过后,作出决定并由分管校领导签字。

(八)处分决定书由辅导员送达学生并签收,处分送达回执单由系(院)、学生处各保存一份。

第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实施处分,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慎重、适度的原则,把纪律处分与思想教育结合起来,使学生在接受处分的过程中感受到关爱、真情和尊重。

第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0个月期限。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期限10个月。

第十七条 学生受处分到期后,学生须向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班级评议,辅导员班主任、教学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审批。学院视申请学生具体表现,作出同意解除处分申请或延期解除处分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受处分期间,再次受新的纪律处分,对于同一类别处分,后处分重于前处分的,按照从严从重进行处分;不同类别处分的,前后两类处分同时并存。

第十九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一周内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9170在线登录金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黔东南职院发〔2017〕25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专科及中职学生(以下称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流生评优评奖参照执行,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同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条 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奖励项目的设置

(一)国家、省设立的奖励项目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省级先进班集体

4.省级三好学生

5.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6.省级优秀毕业生。

(二)学院设立的奖励项目

1.先进班集体

2.先进团支部、先进团总支、优秀学生会、优秀社团

3.三好学生

4.优秀学生干部(包含班委会干部、院/系学生会干部、系团总支干部、团干、社团干部、易班学生干部)

5.优秀团员、优秀社团积极分子

6.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学金)

第三章  评选条件及名额设置

第六条 国家、省设立的奖励项目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组织评审报送。

第七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及名额设置

(一)评选条件

1.全班同学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院的稳定。

2.班委会全体干部政治立场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同学,在学习生活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协助辅导员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带领全班完成学院交给的各项任务。

3.全班同学遵纪守法,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有较高的道德水平和文明素养,团结友爱、互帮互助,讲文明、讲诚信;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学生严重违纪和受党团组织或学院纪律处分;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等行为。

4.全班同学学习态度端正,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上课出勤率达到95%以上,晚自习出勤率达到90%以上,班级考核评比总评成绩在系名列前15%。

5.班级学生积极参加学院及党团组织的活动,班集体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文体文娱方面成绩突出;全班同学有健康的生活习性和良好的卫生习惯,教室和寝室卫生环境好,全班95%以上同学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标准。

4.评选年度班级有其它先进事迹或模范作用。

5.评选年度班级易班活跃度高。

(二)名额设置

除当年一年级新生外的班级参与评选,先进班集体评选名额按各系班级总数的15%评选推荐。

第八条 先进团支部、先进团总支、优秀学生会、优秀社团评选条件及名额设置

(一)评选条件

1.先进团支部需具备以下条件:

(1)支部班子健全,分工明确,支委成员互相关心,形成班级青年团员的组织核心。经常组织支部成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情形势,做好宣传工作。

(2)积极了解和反映团员青年的要求,定期召开三会一课,按期完成年度团员教育评议和团籍注册,完成智慧团建系统建设工作。

(3)有计划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积极健康的社会实践活动。

(4)按时收缴团费,并按规定上交上级团组织,努力做好团建工作,积极向党组织推荐团员中的优秀分子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

(5)支部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记录;支部工作考评排在前列,支部中的团干、团员在班级学习和生活中确实发挥了带头作用。

2.先进团总支、优秀学生会、优秀社团评选推荐,根据《9170在线登录金沙团总支工作考核评价办法》、《9170在线登录金沙系学生会工作考核评价办法》、《9170在线登录金沙社团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以每月的工作量化考评为依据,学年考评结果平均分在90分以上,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取足名额为止,考评分相同的,可并列表彰。

(二)名额设置:先进团支部按在校团支部总数的15%评选推荐,先进团总支按在校团总支的30%评选推荐,优秀系学生会按在校学生会总数的30%评选推荐,优秀社团按学生社团总数的15%评选推荐。

第九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和名额设置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院的各种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

2.诚实守信,学风、考风端正,无旷课、晚归、迟到、早退行为,评选年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现象。

3.积极参加学院、班级、宿舍等集体活动;在校园文化建设、服务同学等方面表现突出。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活动、体育锻炼及文体活动,本学年体育成绩达标或成绩合格。

5.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学年思想品德考核成绩90分以上;

6.学习成绩优良,评选年度内必修科目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无补考科目;选修课修满学院规定学分。

(二)名额设置:按各班在校学生总数的6%评选推荐。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班委会干部)评选条件和名额设置

(一)评选条件

1.具备三好学生的1~5项条件。

2.积极参与和组织集体活动,配合学院和老师主动开展管理工作,起到模范和骨干带头任用;热心为师生服务,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的认可度;工作政绩考评排名在同类干部前1/3。

3.学习成绩良好以上,评选年度内必修科目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无补考科目;选修课修满学院规定学分。

(二)名额设置:本项是在班级班委会中评选,每个班级3个名额。

第十一条 优秀团员、优秀社团积极分子、优秀学生干部(院级学生干部,包含院/系学生会干部、系团总支干部、团干部、社团干部、易班学生干部)评选条件及名额设置

(一)评选条件

1.具备三好学生的1~5项条件。

2.积极参与和组织集体活动,配合学院和老师主动开展管理工作,起到模范和骨干带头任用;热心为师生服务,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的认可度;工作政绩考评排名在同类干部前1/3(优秀团员、社团积极分子除外)。

3. 学习成绩良好以上,评选年度内必修科目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无补考科目;选修课修满学院规定学分。

4.上一年度团员教育评议为优秀。

(二)名额设置: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社团积极分子按团体总数的10%评选推荐;优秀学生干部(指院级学生干部,包含院/系学生会干部、系团总支干部、社团干部、易班学生干部)按团体总数的15%评选推荐。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和名额设置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1.具备三好学生的1~5项条件。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勤学好问,认真和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必修科目无补考,选修课修满学院规定学分。

3.一等奖学金:评选年度内必修科目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4.二等奖学金:评选年度内必修科目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5.三等奖学金:评选年度内必修科目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低于70分的不超过三科。

(二)名额设置

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分别按照各系学生总人数的2%、3%、4%的比例进行评定,同时要符合评选条件,不符合的自动下调,不能只按名额配额。

第四章  评奖机构和评奖程序

第十三条 评奖机构

(一)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等学院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各院(系)党总支书记为领导小组成员,全面领导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工作。

(二)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

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系专职副书记组成,负责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向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提交评审报告。

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各教学系设立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学生奖励评审工作。

教学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教学系领导班子成员、综合办公室、学生管理科、教务与创新创业教育科、招生就业科负责人以及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

第十四条 评奖时间。国家、省设立的奖励项目根据相关文件执行,学院设立的奖励项目每年9月份启动评奖工作。

第十五条 评奖工作责任部门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班委会干部)的评奖工作由学生处牵头负责。

(二)先进团支部、先进团总支、优秀学生会、优秀社团、优秀团员、优秀社团积极分子、优秀学生干部(院/系学生会干部、系团总支干部、团干部、社团干部、易班学生干部)的评奖工作由团委牵头负责。

第十六条 各项奖金分配

奖项

奖金

备注

先进班集体

200元/班


先进团支部

200元/集体


先进团总支

200元/集体


优秀系学生会

100元/集体


优秀社团

100元/集体


三好学生

100元/人


优秀学生干部

100元/人


优秀团员

100元/人


社团积极分子

50元/人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等奖

1000元/人


二等奖

800元/人


三等奖

600元/人


 

第十七条 各项奖励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院发文公布评选办法;

(二)系组织初评并公示初评结果;

(三)系上报初评结果;

(四)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学院学生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六)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七)学院公示最终结果;

(八)学院召开表彰会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评选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项奖励每学年评选一次。对参评集体和个人应严格要求,宁缺勿滥:

(一)凡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

(二)在各项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

(三)颁奖后,如发现获奖集体或个人在参评时有任何不符合获奖要求的,由学院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四)因本条第二、三项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二十条 参评集体或个人对各项奖项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意见,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应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意见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参评集体、个人和所在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

被取消奖励资格的集体或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申诉。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学生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在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申诉集体、个人和所在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励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征求系、相关部门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各系依据本办法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及有关办法,应在当年评奖开始前向本系学生公布,在正式实施前应上报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如系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或有关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应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 州、省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表彰与奖励,按相应的文件精神和评选程序规定评选上报。

第二十四条 代表学院外出参加比赛,获得表彰和奖励的,学院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级评审机构的工作,接受学院纪检监察室的监察。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奖励管理办法(试行)》(黔东南职院发〔2017〕40号)同时废止。

 

 

 

 

 

 

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学生成长、成才服务保障机制,积极推进勤工助学工作,依法保护学生的正常权益,增强在校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引导学生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培育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强化学生自立、自强精神,缓解部分学生经济上的困难,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对在我院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交流生以及全日制中职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勤工助学领导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领导机构

(一)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学生处处长任副组长,计财处、学生处、教务处、总务处、团委及各教学系负责人为成员,指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

(二)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资助中心,由学生处分管资助中心副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为资助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统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申请,协调校内各系部处室,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二)勤工助学办公室在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领导下,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管理工作。

(三)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精准扶贫家庭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配合用人单位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需向学院勤工助学管理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五)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第五条 凡是年满18岁,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且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校期间未受到过校纪校规处分的学生;

(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同学,需提供个人书面申请,填写《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三)《申请表》经辅导员、系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后,由资助中心统一安排与用工部门对接、双向选择,落实合适岗位。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六条 岗位设置

(一)设岗原则

1.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要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院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2.岗位的设置不能与学院职工工作职责相冲突,原则上学院职工的工作不分担给学生。

(二)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学工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作职责

岗位名称

岗位职责

教学助理

协助开展教学教务工作,协助日常教学管理。

学工助理

协助开展学生工作,并做好部分日常工作。

行政管理助理

协助处理日常行政工作事务,负责部分日常管理工作。

后勤服务

协助开展后勤服务,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一)勤工助学岗位申报流程

1.呈报岗位:固定岗位呈报,用工部门应提前15个工作日、临时岗位呈报,用工部门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需要的岗位数、岗位职责、岗位要求以及劳动报酬标准等送学生资助中心

2.确定岗位人数:学生资助中心对呈报的岗位人数进行核实上报,经院长办公会议确定岗位、薪酬;

3.申请:学生资助中心通过校园网向学生公布岗位信息、岗位职责及报酬金额,由学生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各系再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送学生资助中心,资助中心通知用工部门面试;

4.用工部门面试:用工部门面试学生成功后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在《申请表》中填写用工部门意见;

5.上岗及管理:被录用的学生持《申请表》到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资助中心将用工材料归档存查,接受监督;

6.劳务费发放:用工部门负责编报《学生勤工助学金发放表》,经用工部门负责人签字,报主管部门审核,计财处、分管院领导签字后,由用工部门发放给学生。

(二)岗位管理

1.用工部门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面试、与学生签订聘用协议书、工作的监督、考核及薪酬发放;

2.资助中心负责勤工助学岗位审核和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八条 岗位薪酬设置的原则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非8小时工作制,以每月40个小时的工时计算,可根据情况适当上下浮动;8小时工作制(如校内顶岗实习),以每月160小时的工时计算,薪酬标准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按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三)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关部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九条 校内岗位薪酬标准

岗位名称

教学

助理

后勤

服务

学工

助理

行政管理助理

薪酬标准

(元/人.小时)

12

12

12

12

薪酬标准

(元/人.月)

按工作量计报酬

按工作量计报酬

按工作量计报酬

按工作量计报酬

 

第六章  法律责任及相关要求

第十条 法律责任

(一)学生在校内参加由校方统筹安排设置的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办理;

(三)本着关爱学生的立场,学院每年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拿出6%设立勤工助学意外事故基金,用于解决勤工助学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确保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的运行。

第十一条 相关要求

(一)勤工助学岗位不得互相转让,未经同意,私下转让岗位造成的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二)勤工助学工作结束后,不能私下续约,必须由学院资助中心统一管理调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之内,自行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黔东南职院发〔2017〕40号)同时废止。

 


 

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系、专业、班级


贴照片

勤工助学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内容


工作时段


学生

提出

申请

须知

1.提出申请前已仔细阅读并遵守《9170在线登录金沙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学生不得私自在校外打工,如私自在外打工引发的人身安全及意外纠纷完全属于个人行为,责任自负;

3.用人单位必须签字盖章,并出具负责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个人签字附于申请表上;

4.学生如中途发生勤工助学单位或社会办学学习的变更时,必须提出中止原申请,确需重新申请的,另提出新的申请;

5.此申请一式四份,学生个人、用人单位、所在系、学生处各保留一份。

个人

申请

事由

                         

 

                               签字     日期

家长

意见

                     

                                签字    日期

用人单位保障意见

                               

                            签字       日期

辅导员或班主任

意   见

 

 

签字          日期

系领导意   见

 

 

签字           日期

资助

中心

意见

 

 

签字          日期

学生处意   见

 

 

签字           日期


 

 

9170在线登录金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中国残联 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 16号文件、精神和我院《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黔东南职院发〔2017〕23号)要求,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我院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学籍全日制高、中职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坚持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学生自评与班级民主评议结合、系部认定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处、各系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和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教学系设立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综合办公室主任、学生管理科、教务与创新创业教育科、招生就业科负责人以及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干人数不超过学生代表人数的50%)。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各系备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符合认定条件(提出申请),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班级应初步认定为“特殊困难”: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农村五保户、农村孤儿或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学生);

4.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5.烈士子女;

6.孤儿、残疾学生;

7.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子女。

8.其他:无支撑材料(如扶贫卡、低保证、孤儿证等)的,原则上不能初步认定为“特殊困难”。经班级初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的学生,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再次复核,并签署认定意见后,名单提交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各系提交的初步认定的“特殊群体”学生报请相关部门予以复核,最终以上级相关部门核准的结果为最终认定结果。上级不予认定的学生,按非特殊群体的学生处理并参加班级评议。在对“特殊群体”认定的同时开展对非特殊群体学生的评议和认定工作。

(二)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对非特殊群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班级要从客观实际出发,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统一标准和尺度,公平公正开展认定工作。以学生家庭人均年收入为基本参考指标,综合考虑家庭成员工作(或务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为附加参考指标。并参照申请年度校园地和生源地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具体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院收费标准等情况。

3.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及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突发状况是指:

1)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突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2)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3)家庭因直系亲属因意外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

4.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5.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取消认定,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已经认定为经济困难的学生,将取消认定及资助并追回受助资金,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一)监护人有商品房、有自用或营运车辆、家有产业的学生;

(二)月消费过高与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不符的学生;

(三)无特殊情况在校外租房,经常进出高档消费娱乐场所的学生;

(四)有高档消费品或奢侈品(如:高端手机、摩托车、汽车、高档化妆品、名牌箱包等)的学生;

(五)有赌博、失信等行为及不符合学生身份的其他非正常消费(如校园贷、网贷)的学生;

(六)提供和利用虚假信息并获得资助的学生;

(七)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

第七条  申请所需材料:学生(或监护人)如实填写《申请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学生(或监护人)应签字作出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所有材料必须全部为原件(要求是复印件的材料除外),所有涂改无效,其他的纸质复印件全部为A4纸。

(一)《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原件)1份,交班级评议小组参加班级认定,认定签署意见后,学生复印两份(至少两份,评选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用),原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各系自行存档备查。

(二)其他证明材料:(请按实际情况提供下列相应证明材料)

1.社会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证):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凭证;

2.失业证明: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失业证》,劳动手

册不能代替失业证明、协保证明;

3.残疾证:提供残疾证(事实残疾学生除外);

4.重大疾病证明: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复印件)。大病的界定参照《重大病症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重大疾病”通常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是“病情严重”,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到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与生活;

二是“治疗花费巨大”,此类疾病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药物或手术治疗,需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

三是不易治愈,会持续较长一段时间,甚至是永久性的。

注:重大病症保险的疾病范畴,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

5.孤儿证: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凭证或当地乡镇(街道)一级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

6.烈士子女及优抚对象子女证明:(优抚对象指: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等)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扰抚子女必须提供军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所属部队政治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

7.其他需提供的佐证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或证书原件交班级评议小组审核,复印后评议小组组长(辅导员)保存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同时标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等字样(复印两份,一份交学生留存以备后用,一份辅导员保管,认定后统一交系部认定工作组存档备查),原件交还学生自行保管。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生首次申请困难认定

1.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附件一)(以下简称《承诺表》)及填表说明,由资助中心负责提供;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系向在校学生发放《承诺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或监护人)及在校学生(或监护人)要如实填写《承诺表》,并签字,做出书面承诺。

2.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将《承诺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交班级辅导员,主动参加困难认定;

3.民主评议小组应根据学生提交的《承诺表》的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中的认定依据和程序,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复核。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精准扶贫对象、家庭经济困难退伍军人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复核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民主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各系认定工作组复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不可以在校园网公告、院系网站公告等可能扩大不必要的告知范围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资助中心提请复议。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6.各系学生认定工作组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将认定结果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困难认定材料各系认定工作组自行存档备查,并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数据库,为学院的资助工作提供相关依据。

(二)学生再次申请困难认定

1.对于已经认定过的学生,各系应在每学年开始时组织开展再次认定的复核工作,原则上由评议小组对上一年的认定结果和等级进行一次资格复查(结果和等级复查不变或认定结果和等级复查变化为“不困难”的,无需再次提供认定的相关材料),院系复核后将相关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

2.对于学生申请进行更高困难等级的认定或家庭经济发生变故等特殊情况需要认定的学生,按照首次认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 各院系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院系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在校期间申请资助的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及时做出调整,书面通知资助中心。

第十一条 困难认定工作原则上在新生入学后集中进行一次。因故未能及时参加认定的学生,各系可视情况在合适的时间给予申请与认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随时接受各系提交的认定与复核申请。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认定结果、异议的申诉具有最终确定权。

第十三条  建档备案,各系将最后确定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认定评审(含其他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认定公示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存档,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填写附件二《家庭经济信息录入-模版》报资助中心,困难学生档案信息由学院资助中心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

(一)各系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正、透明、规范。

(二)各系和班级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9170在线登录金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黔东南职院发〔2017〕4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细则

 

 

 

 

附件1

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基本情况

学生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


手机号码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家长手机号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

状况











































家庭经济困难类型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儿或残疾学生;5.□烈士子女;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子女;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此项仅为单选)

(上述申请类型若勾选第6、7、8项,须填写以下内容)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产生重大疾病等情况: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个人承诺

承诺内容: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班级评议小组意见

经班级评议及审查,      至     学年度,该同学符合以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孤残学生; □ 烈士子女;

£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 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子女;   □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此项仅为单选)

经班级评议,初步认定等级为:£ 特别困难;£ 比较困难;£ 一般困难。

经班级评议及审查,本学年该同学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建议不予认定。

不予认定原因: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院系认定意见

经班级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复核后,□同意评议小组意见。□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特别困难;£ 比较困难;£ 一般困难;£不困难。

调整原因:                                                     

                                                                    

院系主管领导:              工作小组组长签字:

                          (加盖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核实,□同意院系认定意见和评议小组意见。□不同意院系认定意见和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特别困难;£ 比较困难;£ 一般困难;£不困难。

调整原因:                                                       

                                       

负责人签字:                                 认定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时填写,第一页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填写,第二页由学院填写,本表可复印。

2.个人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3.若自愿放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仅填写“基本情况”与“个人承诺”栏目,并在承诺内容中手工填写“本人已获悉学院宣传的相关政策,并自愿放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附件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细则  



 


    学生姓名:            班级                 最后得分:          辅导员签字: 


评分

项目

评分标准

自评

得分

民主评议得分

困难认定说明

基本条件 (10分)

1.人均年收入≤生源地或校园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10分;

2.人均年收入>生源地或校园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但不超过50%的8分;

3.人均年收入>生源地或校园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超过50%,但不超过100%的 6分;

4.人均年收入超过生源地或校园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100%以上、不按实际情况填写或填写的收入过低且明显不符合实际的不计分。



1、贫困生认定分为三个等级:⑴、特别困难:80分以上;

⑵、困难:79-70分;

⑶、一般困难:69-60分。

2、每项评分(自评分和民主评议分)达不到一半额定分值的降低困难等级;

3、任一项得分为0或总分60分以下的不予认定。

4、申请认定过程中如提供虚假材料,则取消当年认定并延缓至下一年度。

5.自评分占60%,民主评议分占40%,最后得分为两者之和。

家庭基本情况(60分)

1.连片特困地区农村 10分,非连片特困地区农村 6分,城镇 3分;



2.家中有两人以上(含两人)接受非义务教育子女,基础分4分,每增加一人加2分,最高分10分。(就读证明或学籍证明)



3.监护人或供养人残疾,且无劳力、无固定收入10分;残疾但不影响劳动或收入的6分;监护人或供养人无残疾,但需供养无劳力、无收入残疾人的3分。



4.双亲:父母年迈(父60以上且母55以上)丧失或劳动力较弱的,5分;一方年迈3分;父母都是壮年的,不得分。单亲:父(母)年迈(父60岁以上或母55岁以上)5分,父(母)壮年(父60岁以下或母55岁以下)3分。



5.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未安置的5分;一方下岗(失业)且未安置3分。(下岗自主创业或安置的除外且不计分,街道或村委会证明)



6.家庭遭受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5分。



7.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或用药的5分。(按保险重大疾病规定的为准,此项需县级以上医疗部门证明)



8.贷款学生5分;家庭欠债10000元以上的3分(房贷、车贷或投资性借款、贷款除外)。



日常综合考核10分)

1. 日常综合考核分80分以上,10分; 

2. 日常综合考核分70-79分,6分;

3. 日常综合考核分60-69分,2分;   

4. 日常综合考核分60以下不得分。



勤俭情况 (20分)

1.穿着打扮:衣着朴实,无高档名牌服饰,例如阿迪达斯、耐克等,无高级化妆品,无金首饰,5分



2.生活消费:生活非常简朴,消费水平明显低于周边同学平均消费水平5分;生活节约,消费水平略低于周边同学平均消费水平3分;如经常外出游玩、经常请客吃饭及网吧通宵上网0分



3.日常用品:仅有普通手机5分;同时有普通手机、电脑3分;有高档

消费品,如同时使用2部手机,高档手机(3000元以上)、高档自行车、摩托车等高档消费品、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电脑(计算机相关专业除外)等0分





4.不吸烟、不喝酒、不染发、不烫发5分;有其中一项0分。



其他

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对象、残疾学生(含事实残疾)、精准扶贫对象(含省外)、特困供养学生、低保学生,可不参与评分,并可初步认定为特别困难,但需提供相关证明(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可直接初步认定为特别困难)。

此项无需评分

有以下情况的,一律不予认定:

1.监护人有商品房、有自用或营运车辆、家有产业的学生;

2.月消费过高与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不符或经常在校内外大额吃喝的学生;

3.无特殊情况在校外租房,经常进出高档消费娱乐场所的学生;

4.有严重违法违纪的学生;还在学院处分期内的学生;

5.有赌博、失信、考试作弊等行为及不符合学生身份的其他非正常消费(如校园贷、网贷)的学生。

此项无需评分(有其中一条,可直接不予认定)

合  计  得  分



总分:

经自评和班级综合评议,初步认定等级为:£ 特别困难;£ 比较困难;£ 一般困难;£不困难。

评议小组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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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国家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100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机构

(一)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等学院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各院(系)党总支书记为领导小组成员,全面领导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工作;

(二)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组成,负责学院学生资助(国家助学金、学院专业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的评审工作,向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

(三)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国家助学金、学院专业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评审日常事务工作;

(四)各教学系设立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资助(国家助学金、学院专业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的评审工作;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综合办公室主任、学生管理科、教务与创新创业教育科、招生就业科负责人以及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教学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

(五)各班级评审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干、团干、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班级评审小组人数须占班级人数比例30%。班级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班拟推荐学生名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专科及中职学生。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按当年贵州省教育厅和学院下发文件执行。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高职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一档特困生3800元,二档困难学生3300元,三档一般困难学生2800元;

(二)符合资助条件的中职学生(90%)每人每年资助2000元(三年级除外);

(三)教育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家庭学生以当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文件执行。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及各系困难认定工作组认定为特殊困难的,优先予以考虑。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三)同一学年内,获得高校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及高校国家奖学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管理办法向各系认定工作组提出申请,并递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各系按省、州下达的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计划进行等额评审,在此基础上提出当年我院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最后于每年10月中旬将当年拟获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下旬,各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公示材料、评审总结等相关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每年10月底,学院将《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报黔东南州教育局汇总后转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院财务部门于每年11月前将当年9-11月的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以后月份按月发放;

(二)发放工作结束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底前,将高校国家助学金工作总结书面报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三)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认真做好学院高校国家助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四)根据财务制度资金管理要求,资金在两年内未发放成功的结余资金,将收回国家财政。学生因自身原因在发放当期未发放成功的,需在二年内到资助中心办理领取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不再进行补发。

(五)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后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金评定后,学院还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后期行为的追踪管理。其办法是:

(一)对受助学生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人是辅导员和系学生管理部门。

(二)国家助学金实行逐月考核,逐月发放。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取消其受助资格,从当月起停发助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并已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

2.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3.各项困难资助款项,没有用于自己的学业生活费用,而挥霍浪费,有抽烟、酗酒、赌博等行为或购买高档奢侈品者;

4.有休学、退学、参军、出国等学籍变动的。

一经发现以上情况的,请各系学生管理部门及时上报资助中心。

(四)在评定公示结束之后到国家助学金发放之前期间出现以上行为的,一律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获得资格,等额用于被取消学生所在系部重新评选。

(五)停发的助学金使用办法。将追回的助学金全部放入学院专户,等额用于被取消学生所在系部重新评选。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章  学费减免

第十三条 政策依据

《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07〕117号)和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黔教助发〔2014〕245号)

第十四条  评定条件

凡具我院全日制学籍,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态度端正、生活简朴、刻苦勤奋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减免学费:

(一)孤儿,且非自身原因无法获得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

(二)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变故或疾病而影响学业;非自身原因无法获得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

(三)烈士遗孤;

(四)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学生;

(五)因本人责任造成困难的学生,不在此列。

第十五条 评定等级

受助学生可减免一学年学费,具体金额以计财处核算的学生本专业学费为准。

第十六条 评定程序

(一)学生本人需向学习所在系、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系评审小组组织评审、认定,在系、部进行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受助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院资助中心;

(三)资助中心对上报的减免学费学生材料进行复审,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再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由资助中心造册送计财处给予减免一学年学费。

第十七条 其它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不给予任何形式的困难补助:

(一)违反校纪校规,并已受到学院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平时有不良消费行为及高消费者;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上学期学习课程有不及格科目,当月旷课4节以上(含4节),在校学习不求上进者;

(四)无故不参加院、系、班组织的各项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集体活动2次(含2次)以上者;

(五)不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六)不愿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者;

(七)对于已享受学院学费减免待遇后又违反了校纪校规,并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学院将要求学生返回当年已享受的全部补助。

第四章  一次性困难补助

第十八条 政策依据

《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07〕117号)。

第十九条  评定条件

(一)凡具我院全日制学籍,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态度端正、生活简朴、刻苦勤奋、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从而影响学业的学生(如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突发重大疾病;抚养人一方或双方突然去世;遭受火灾、泥石流、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学院给予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

(二)因为本人责任造成困难的学生,不在此列。

第二十条 评定等级

受助学生可获得一次性困难补助1000--4000元。

第二十一条 评定发放程序

(一)学生本人需向学习所在系、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系评审小组组织评审、认定,在系、部进行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受助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院资助中心;

(三)资助中心对上报的减免学费学生材料进行复审,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再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由资助中心造册送计财处,受助学生凭学生证、身份证在计财处领取困难补助;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不给予任何形式的困难补助。

(一)违反校纪校规,并已受到学院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平时有不良消费行为及高消费者;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上学期学习课程有不及格科目,当月旷课4节以上(含4节),在校学习不求上进者;

(四)无故不参加院、系、班组织的各项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集体活动2次(含2次)以上者;

(五)不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六)不愿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者;

(七)对于已享受学院学费减免待遇后又违反了校纪校规,并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学院将要求学生返回当年已享受的全部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级评审机构的工作,接受学院纪检监察室的监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黔东南职院发〔2017〕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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