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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MHZ-2020-00138 发布机构: 部门汇总
生成日期: 2020-01-16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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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籍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部令第41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黔教学发〔2017〕3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学院学生管理工作,推进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化,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学籍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按照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向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提供有关证明,患有疾病的新生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原则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参军入伍、创新创业、身体疾病等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不超过2年(参军入伍除外),若2年期满者,仍需保留的,需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参军入伍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程序和办法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由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学生证、缴费凭据到所属教学系办理注册手续,未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提交暂缓注册申请,经学院同意,可办理暂缓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三年制学生基准修业年限为3年,“五年一贯制”学生基准修业年限为五年,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长,但延长年限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的学生延长年限不得超过3年。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各门课程(含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在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均规定了相应的学分。学生学习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者不计学分。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记学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五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缺课(无论任何原因,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四分之一者。

(三)一学期某门课程有三分之一的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未提交、实习作品未完成者。

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技能考核等形式。每学期的考试课和考查课均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记录学生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考查、技能考核按百分制或五级评价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录学生成绩,及格以上为合格。

学生每学期不合格课程均可在次学期补考一次,因旷考、舞弊等原因不符合补考规定的学生除外。

(一)补考时间定于次学期开学后第一周进行。补考合格,成绩加注“补考”字样,60分以上皆以60分记,取得相应学分;补考不合格不记学分。

(二)学生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记,成绩档案注明“缺考”字样。考试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以“零分”记,成绩档案注明“作弊”字样。

(三)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并保存2年。 

第八条 学生免修、缓考、重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免修

1.学生取得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相同等级的各类证书及网络课程学习成绩合格的,准予免修相应的理论课程。复学、同级转专业学生,原已修过与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分量(学时)相同或相近,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的课程,准予免修。

2.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学生,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成绩以优秀等次记录,直接获取相应学分。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其他学生不得免修军事技能、军事理论、思政课、顶岗实习、实践课。

学生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参加体育课及军事技能的,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可免修体育课及军事技能,体育课由公共教学部进行成绩认定,可免修体育课并改修保健体育课,成绩记合格;军事技能报学生处批准后,结合军训其它考核项目,给予成绩认定。

3.已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证书者,可免修计算机基础课程,成绩以90分记,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证书者,免修计算机基础课程,成绩以80分记。
    通过高等学院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可免修公共英语课程,成绩以80分记;通过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四级(CET-4)以上者,可免修公共英语课程,成绩以90分记。

(二)缓考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必须于考试前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9170在线登录金沙缓考申请表》,报系教务科核准后执行。缓考一律不安排单独考试,学生需要参加该门课程次学期的补考。

缓考学生,视为本次考试自动放弃。缓考与补考同时安排。缓考成绩按实际得分记录,并在成绩档案上注明“缓考”字样。

(三)重修

1.因补考不合格而又未达到留级条件的,需重修不及格课程,重修方式可采用自学、网络课程学习、产业、作品、专利、论文等方式,成绩由课程所属部门认定。

2.因成绩未达到升级条件而留级的学生及自愿申请转入下一级学习的学生,必须重修学生所在专业的所有课程。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41号令第四条“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为主要依据,以实施思想品德综合量化分为基础(占60%),结合个人小结(占20%)、师生民主评议(占20%)等形式进行;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以学期为单位,考核鉴定成绩以以上三项满分100分计算;学年平均分在60分以下的予以留级,在校期间平均分在60分以下者不予毕业,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按照学院体育课程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生升级、留级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升级:学生每学年按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本专业所规定课程的学习,经考核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且未达到留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二)留级: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留级:

1.思想品德考核、鉴定学年平均分在60分以下的;

2.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所修课程补考后,一学年内未达到应修学分80%的。

(三)留级由学生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四)留级学生接到留级处理通知后,必须到指定的班级学习(注:留级无后续专业,在原班跟读,按留级处理)。

(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连续留级2次,否则作退学处理。

(六)留级受理时间为每学年开学后2周内。

(七)学院不实行跳级和降级制度。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9170在线登录金沙学分制管理办法》,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学院创新创业学分管理相关办法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学生学籍档案每学期由教务处整理移交至学院档案室存放。学生学业成绩由任课教师在学院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行记录,教务处对教务管理系统定期管理,如清理、核查、修改等。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解除处分后,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并保存2年。学生在2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按本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的,按旷课记,给予批评教育,达到纪律处分规定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学生上课、实习、见习、实训、政治教育活动、军训、劳动、晚自习等实行考勤。学生考勤由教学班班委或实习、见习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任课教师同时对学生进行考勤。每月结束时,各班考勤情况应向全班公布。辅导员将学期考勤统计表交所在教学系,每学期结束时,由各教学系将学生考勤情况汇入学生学籍卡。

(二)学生因病、因事(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需要请假应事先填写统一的请假条并获审批,不得事后补假,按时返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累计3次者,按旷课一节处理。

(三)病假需有学院附属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事假要有充分理由及证明。

(四)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辅导员批准;请假2天以上5天以内(含5天)由辅导员签署意见,系分管领导批准;5天以上10天以内(含10天)由辅导员、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系主要领导批准;10天以上20天以内(含20天)由辅导员、教学系签署意见,学生处批准;20天以上经辅导员、教学系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后,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五)学生实习,原则上应服从教学系安排,需自行选择毕业实习单位的,须由学生本人申请,教学系同意,可以自行选择毕业实习单位。实习单位确定后,原则上不能变更,确需变更的,学生所在系商实习单位后研究决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实习成绩以不合格记,具体按照学院实习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取消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

(一)根据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推进全省高职高专院校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工作。

(二)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内容包括: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获表彰情况、技能等级、处分记录信息等。

(三)对有失信行为的,学院予以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院将取消已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并根据所犯过错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转专业按《9170在线登录金沙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患病原因为“不适应当地环境、气候”提出转学,拟转入学院与转出学院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内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入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转学的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以书面材料提交学院;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制三年的学生完成学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学制五年的学生完成学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7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每次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每个学生可以申请休学2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学生创业需要,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因特殊原因及困难需暂时中断学习,本人提出申请的。

(三)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确须停课治疗、休养须中断学习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四)因本人身心健康原因,不宜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因患有癫痫、精神类疾病等不宜参加教学活动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

(六)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1/4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休学创业的学生,学制三年的学生最长修学年限延长为6年;学制五年的学生最长修学年限延长至8年,创业学生可申请3次休学,休学经本人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退伍后,携退伍证至所在教学系申请入学或复学,时间需按照学院每学年度起始,不得中途办理入学或复学,经所在教学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院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由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院等组织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合格,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按程序办理复学手续。

(三)因患有癫痫、精神类疾病等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外,学院需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按程序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学生均应编入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如无后续专业时,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1. 获得学分未达到一学年学分数20%的;

2. 休学两次期满,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 在校期间连续留级2次的;

4. 因学习成绩未到达要求,应作留级处理;期间,同时受到学院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作退学处理的学生,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教务处于退学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退学通知书,由学生所在教学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退学学生须持教务处出具的退学通知书或《9170在线登录金沙退学申请表》至相关部门办理档案、户口等相关事务。退学学生的档案须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本人申请退学学生,须填写《9170在线登录金沙退学申请表》,于两周内办理完成退学手续。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各专业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于每年7月1日之前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参照学院学分制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按以下规定申请换发毕业证: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的结业者,在结业3个月后至1年内由结业学生申请可返校重修、考核未合格课程,考核合格换发毕业证书。

(二)实习不合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在结业3个月后至1年内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结业学生所在系审核合格,于每年的5月、11月报教务处备案,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因思想品德考核鉴定成绩不合格的结业者,可在结业6个月至1年内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结业学生所在系审核合格,于每年的5月、11月报教务处备案,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四)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不合格,参加下一届学生的毕业设计和答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五)结业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六)在毕业后2年内,结业学生未提出结业证换发毕业证申请的,不再受理结业证换发毕业证。

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退学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时,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应请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和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相衔接。

(一)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

1.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完成。相关规定见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四条。

2.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核对,学院实行一个三级责任制和一个四级责任制。三级责任制是新生本人签字确认信息的准确性、辅导员签字确认学生身份的真实性、学生所在教学系审核确认本系注册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四级责任制是学院分管领导、教务处负责人、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人、教学系四级签字负责制。

3.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时,涉及录取数据有误的,以系为单位报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修改。

4.每年11月,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XJXL.CHSI.COM.CN/)向新生提供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新生需当月上网进行查询核对。

(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对在校学生学籍变动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并予以重新标注的重要手段。

1.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在新学年初即9月份进行。

2.新学年开学时,在校生需到所在教学系办理注册手续。注册相关规定见第一章第五条。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在开学两周内向所在教学系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系确认及学院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时间不能超过开学后3个月。

3.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实行辅导员、教学系、教务处三级管理模式。辅导员负责班级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数据的采集、核对;教学系负责全系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数据的收集、汇总、核定;教务处负责全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数据的收集、汇总、校验、核定及上报工作。

4.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数据需学院有关部门(学生处、计财处)进行核对,经核准后由教务处在教育部管理平台进行学年电子注册。

5.在校生上网查询本人学年电子注册信息(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XJXL.CHSI.COM.CN/)。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的,以系为单位报教务处负责修改。毕业班学生学籍注册信息变更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是对毕业生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1.毕业生需在在校第三学期进行电子图像采集,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人电子图像校验和信息核对(核对网址: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XJXL.CHSI.COM.CN/)。

2.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电子图像采集的,须自行到新华图片社指定地点补采集。

3.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含毕结业结论)须由教学系提供、相关部门审核、学院审批,最后由教务处提交教育部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学历电子注册。

4.学历证书即时注册信息生效后,一般不得修改。

5.毕(结)业证书由学院统一办理,学生所在系颁发。

6.毕业生领到毕(结)业证书后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XJXL.CHSI.COM.CN/)查询本人的毕(结)业信息。

第三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学分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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