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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DZ-DZBGS-20151211-0146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5-11-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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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中共9170在线登录金沙委员会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严格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和组织观念,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组织的一个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员的组织关系是党员身份的证明。党员从一个基层党组织转入另一个基层党组织,必须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以下简称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二条  党员(含教职工党员和学生党员,下同)组织关系,统一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管理。学校党委的其他工作部门和各党总支,不得直接接收本校以外其他单位转入党员的组织关系,也无权直接把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本校以外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党员临时外出离开学校,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其组织关系不转出,可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临时参加所去单位党的组织生活,但仍在我校原单位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四条  党员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学校6个月以上的,应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其组织关系正式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到指定的党组织报到,在目的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五条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不得再转出其党员组织关系。支部大会应当按照党章的规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经党总支审查、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六条  对党员作自行脱党处理的程序是:党员所在支部应提供其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有关佐证材料,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对党员给予除名处理的决议,经党总支委员会议进一步核实同意,连同相关佐证材料送学校党委批准予以除名。

第二章  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第七条  从外单位考入、调入或聘用的编制内教职工党员,以及通过学校人事部门聘用的编制外教职工党员(即内聘职工党员,下同),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入我校,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报到。经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其组织档案齐备无误后,在党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好登记,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到相应的党总支,党总支安排党员到具体的支部过组织生活,个人组织档案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 从外单位考入、调入或聘用的编制内教职工,以及内聘职工,本人申明是党员但组织关系尚未正式转入我校的,所在部门党组织要主动关心他们,邀请他们参加不涉密的党员活动,但不统计在我校党员范围内,不在我校交纳党费,他们在我校党员活动中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  我校发展的教职工预备党员(含内聘职工预备党员),预备期内个人组织档案由党支部管理,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凭党委关于吸收预备党员的批复登记党员信息管理系统;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后,其个人组织档案移交到学校党委组织部门管理,办理党员信息数据库更新登记。

第十条  教职工党员因长期外出学习,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将组织关系转离我校的,由本人填写《党员转出组织关系申请表》,经所在党支部和党总支签署意见同意,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在目的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之后又回到学校的,应办理组织关系正式转入手续。

第十一条  教职工党员退休或工作岗位在学校内部变动跨党总支的,不需要本人申请,在学校作出有关安排的同时,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应将其组织关系介绍到新的党总支,并通知原所在的党总支。

第十二条  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异地居住的,如党员本人要求将组织关系转入退休后居住地党组织的,由本人填写《党员转出组织关系申请表》,经所在党支部和党总支签署意见同意,可以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在居住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十三条  教职工党员调离我校到其他单位工作,或辞职,或被行政除名,或因其它原因与学校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党员组织关系一律不予保留在我校,应及时转出组织关系。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转出组织关系,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应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第三章 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节  接收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我校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党员,所在教学系党总支应当通知党员将组织关系转入我校。学生党员组织关系未正式转入我校的,或学生不愿意将组织关系转入我校的,不能认定为我校党员,不在我校过党员组织生活,毕业离校时,不得由我校为其转出党员组织关系。

第十五条  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我校,应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报到,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转往党员所在教学系党总支。

第十六条  转入我校的学生党员个人组织档案,由所在教学系党总支负责审查管理。教学系党总支要严格审查其个人组织档案的合法化和齐备性。经审查无误,系党总支应及时安排党员到党支部过组织生活,及时在党员数据库信息系统中登记,编制学生党员花名册,连同党员数据库信息系统登记数据一道,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教学系党总支接收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若审查其党员个人组织档案有疑问,或档案不健全,系党总支要主动联系党员原所在党组织,核实有关情况,并要求限期提供有关档案材料。由于无法核实关键信息,或无法弥补必须的关键档案材料,无法认定的党员,系党总支要立即书面报告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对该学生作取消党员登记处理。

第二节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去向

第十八条  学生党员毕业后,我校各级党组织已经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的教育、考核与管理,也无法以对其行为和政治表现负责。因此,凡组织关系在我校的毕业生党员,无论是预备党员还是正式党员,无论毕业后继续学习深造还是就业,无论毕业时是否已经落实就业单位,毕业时都要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党员毕业时,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其组织关系转到工作单位党组织。其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转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二十条  学生党员毕业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组织关系转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党员毕业后,继续到上级院校深造的,转入学习院校党组织。

第二十二条  毕业后留在我校工作的学生党员,其组织关系也要转移到我校相应的教工党支部。

第三节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每届学生毕业前,系党总支要提前准备,安排专门工作人员,按照机要档案递送的要求,提前将毕业生党员个人组织档案装袋密封,配合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完成有关工作,提前办妥每位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和个人组织档案转递,确保学生党员毕业离校时都能带上自己的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二十四条  系党总支要编制《毕业生党员花名册》、《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去向登记表》,并就组织关系转出去向征求党员本人意见并确认签字,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根据系党总支呈报的《毕业生党员花名册》、《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去向登记表》,编号并提供经州教育工委验印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二十六条  系党总支向学校党委组织部门领取州教育工委验印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按照学生签字确认的组织关系转出去向,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往黔东南州内党组织的,直接用州教育工委验印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出。转往州内各(县)市的,抬头转往的县(市)委组织部;转往州直单位的,抬头填写单位所属党委(或党工委)。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需转往黔东南州以外的其他地区党组织,要为毕业党员制作2份介绍信:一是填写州教育工委验印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填写“中共黔东南州委组织部”;二是代州委组织部打印组织关系中转介绍信,抬头填写目的地的县(市)委组织部(或转入单位所属的地方党工委)。

系党总支将转往黔东南州以外的学生党员的2份介绍信汇总,集中送学校党委组织部门,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送州委组织部办理中转介绍信验印。

第二十九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系党总支发放给党员本人签收,党员持介绍信到指定的党组织报到。党总支同时办理个人组织档案转递手续,并逐一在党员管理系统数据库中登记组织关系转出信息。

第四节  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特殊问题处理办法

第三十条  个别在校学生党员因参军或其他原因,需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本人填写《党员转出组织关系申请表》,经所在党支部、系党总支签署意见同意,比照教职工党员转出组织关系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党员所持组织关系介绍信遗失、过期失效、需变更接收单位党组织名称等,党员要求重开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必须在原转出组织关系介绍信载明日期后6个月以内填写《毕业生党员转出组织关系介绍信申请表》,经党支部和系党总支签署意见同意,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可重开一次。超过原转出组织关系介绍信载明日期6个月后,不得重开组织关系介绍信,应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党员有特殊原因要求其组织关系暂留我校的,必须由本人填写《党员组织关系暂留申请表》,经系党总支批准、送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后,其组织关系可从毕业当年7月1日起暂留我院2年,暂留期满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转出。暂留期满,确有特殊原因要求组织关系继续暂留我校,党员本人申请、系党总支同意并作好安排,报学校党委批准,其党员组织关系可再延长暂留时间1年。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预备党员组织关系暂留我校的,所在党总支及党支部应在预备期满时,讨论研究预备党员转正事宜,作出按期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资格的决议,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组织关系暂留我校的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暂留期间,必须由所在党总支编入一个党支部过组织生活,暂留党员必须正常交纳党费,定期和不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并由批准暂留的党总支负责教育、考核、管理,并承担相关的工作事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党员毕业后不及时转出组织关系、或经批准组织关系暂留我校,本人不向毕业时原在我校的党组织联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党总支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失去联系超过6个月后不得为其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总支及党支部应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并报学校党委批准予以党内除名。本人要求出具证明的,学校党委组织部门经查实,可以为其出具其毕业离校前在我院曾经是中共党员的证明。自行脱党的学生个人组织档案,由系党总支密封后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

第四章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纪律

第三十六条  每年12月31日前,各党总支要对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工作进行全面清理,将介绍信存根送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核销,上报《年末教职工党员花名册》、《年末学生党员花名册》、《组织关系暂留党员花名册》,同时书面报告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情况(有关呈报表格模板请在此邮箱下载:yjgdzz@163.com)。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要健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档案。及时归集、汇总各系党总支上报的《毕业生党员花名册》、《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登记表》,归集、汇总各系党总支年末上报材料,分类装订成册归档,按年度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形成永久性文书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工作的指导和督察,并将各系党总支落实情况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2013年6月14日印发的《关于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规定》(黔东南职院党发〔2013〕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9170在线登录金沙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流程

          2.9170在线登录金沙接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工

作流程

          3.教职工党员转出组织关系申请表

          4.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暂留申请表

          5.毕业生党员转出组织关系介绍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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