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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DZ-DZBGS-20151211-0143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5-11-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规章制度
关键词:
内容概述:

中共9170在线登录金沙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认真制定和落实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年满十八岁的教职工和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申请人提交入党申请书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应当不予受理。

第五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院(系)、部门的党组织提交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应当使用适宜于永久性档案的A4纸张,手写并由本人签名。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要载明“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字样,为什么要入党,表明对入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二是自己的政治信念和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三是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以及今后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四是自己的履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受过的奖励和处分情况等。

第六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由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七条  党总支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在新生入学教育中加强党的基本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党外师生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下同)研究决定,经党总支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花名册》,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备案,领取《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登记表》。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建立培养档案。为保证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质量,教学系每位正式党员同时培养联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最多不超过5名,培养联系工作任务安排有困难的教学系,由系党总支与直属机关党总支协商,在机关教职工党员中为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安排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从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关心和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意见;(5)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登记表》中填写培养联系人意见,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半年一次撰写思想汇报,归入培养档案。

第十条  党总支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写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登记表》。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调动、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毕业,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新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学校的党组织接收教职工和学生的有关入党积极分子材料,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与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向学校党委组织部门领取填写《发展对象考察培训记录表》。

第十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党总支委员会在讨论确定发展对象时,应注意审查申请人提交入党申请书时是否年满18岁、手写申请书的内容及签名是否规范;审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登记表》填写及签名是否完善、规范;对拟确定的学生发展对象,还要审查学生成绩和操行在班级的排名是否在中等以上,是否在学生中发挥先进示范影响作用等。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要将审查确定发展对象的决议写入《发展对象考察培训记录表》。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未满一年的申请人,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应及时汇总备案的发展对象并报州委教育工委、州委组织部备案,并向州委组织部申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十六条  党总支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一)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其父母即使已经离异、亡故,也应审查其政治情况。

(二)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三)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综合政审考察书面意见材料。

(四)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党支部在取得发展对象相关政审材料的基础上,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党内外群众意见,是团员青年的还要征求团组织意见,之后召开支部委员会议集体审查,形成对发展对象政审考察情况的书面意见,并将集体审查意见写入《发展对象考察培训记录表》,呈报党总支委员会议审查。

第十八条  经政审考察符合党员基本条件、党总支审查同意的发展对象,由党总支发布拟吸收预备党员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中反馈的不同意见由党总支委员会及时调查处理。公示期满无意见或反馈意见经核实不影响发展入党的,由党总支呈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预审。

第十九条  对在未来3个月内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发展对象,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党总支呈报发展学生党员对象预审,必须在学生毕业离校90天之前提出,明确告知本人参加发展对象集中培训的要求,并预留发展对象集中培训的时间。

第二十条  学校业余党校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着重审查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过程是否符合规定、档案材料是否规范齐全,并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发展党员对象预审结果通知书》(附件4)书面形式通知党总支,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二条  党总支根据学校党委组织部门的《发展党员对象预审结果通知书》,通知党支部为发展对象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并作好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吸收预备党员的准备。

第二十三条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机关教工党员培养联系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应指定学生所在系的教工党员为入党介绍人。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党委组织部门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吸收预备党员事宜。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实到会有表决权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六条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政审考察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制作《呈请审批预备党员转正报告表》,将拟吸收预备党员个人全套档案送党总支委员会审查。党总支委员会重点审查其个人表现(学生成绩排名),审查手写入党申请书、半年1次思想汇报、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登记表、党校培训证书、政审及综合考察材材料、发展对象考察培训记录表和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党总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制作关于吸收预备党员的请示,一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支部党员大会决议主要包括:拟吸收预备党员的主要表现;通过决议的日期;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吸收预备党员之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党委组织员、或党委委托党总支主负责人同拟吸收预备党员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九条  发展对象经学校党委会议审查批准取得预备党员资格,预备期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之日算起。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对呈报党总支作出书面批复。党总支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总支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支部党员大会作出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10日内报党总支委员会审查。党总支应在支部作出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报请学校党委审批。学校党委收到党总支报请的接收预备党员事项,应当在收到党总支请示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  党总支应当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指导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四条  党总支、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无论本人是否提交转正申请,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审查同意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总支委员会审查同意;学校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党员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七条  支部党员大会对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10日内报党总支委员会审查。党总支应在支部作出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30日内完成审查并报请学校党委审批。学校党委收到党总支报请的预备党员转正事项,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对呈报党总支作出书面批复。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预备期末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经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核准不予承认,不予登记党员身份。转入的学生预备党员由系党总支负责审查,转入的教职工预备党员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审查。

第三十九条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应当讨论其转正问题。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应及时归档。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不再保管其档案材料。属于教职工党员的,由党总支移交到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并入本人人事档案;属于学生党员的,其个人组织档案随组织关系转递。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要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要重视从青年职工、学生和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学校党委要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二条  各系党总支、党支部要切实把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落实到培养教育各环节,注重培养过程,如实、规范填写培养过程材料,按照《关于印发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院党发〔2013〕31号)的要求,健全、规范学生党员档案材料,全面提高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质量。禁止突击发展党员,杜绝呈报备案、呈报预审因材料不规范、不齐备而退回补材料、补手续的现象发生。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要拟订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报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设置年度《发展党员工作台帐》,按呈报单位逐批次登记台帐,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随时、准确报告发展党员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要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党内通报。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展对象必须报经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州委教育工委备案、州委组织部备案,并经学校党委组织部门预审合格,才能发放、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总支必须在收到《发展党员对象预审结果通知书》,才能安排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就预备合格的发展对象讨论吸收预备党员。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向州委组织部领取,统一登记保管,严格领用程序,做到能追踪每一份志愿书的去向。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党员的基本条件。确定发展对象、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以及预备党员转正,必须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

《党章》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特点,党员基本条件具体为:

(一)政治立场坚定。入党目的明确,动机端正,自觉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坚决拥护并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有强烈的入党愿望,入党动机端正,本人及家庭政治历史清楚,政治审查合格。

(二)先锋模范作用突出。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努力奉献,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在各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思想品质优秀。为人正派,维护团结,助人为乐,有奉献精神,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四)学生发展对象,还要求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努力,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达到中等以上,无补考不及格课程(或科目),操行评价优秀。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中共9170在线登录金沙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程序》(院党发〔2009〕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吸收预备党员工作程序(图)

2.入党积极分子备案报告表

3.发展党员对象备案报告表

4.呈请审批吸收预备党员报告表

5.呈请审批预备党员转正报告表

6.发展党员对象预审结果通知书

7.预备党员考察转正工作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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